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的运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快递业务运营许可相关的申请、审批及监管工作。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运营许可的办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申请快递业务运营许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服务能力和条件:
一、拥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快件的运递能力;
二、能够提供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三、拥有与经营地域、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场地或设备;
四、通过互联网等络经营快递业务的,具备相应的信息处理能力和保存快递服务信息的能力;
五、对于快件的分拣、封发、贮存、交流、转运等处理,拥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理场所和设备。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与所合作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意向书。
申请人申请快递业务运营许可,需制定以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服务品种、服务时限、服务价格等公示制度;投诉受理方法、赔偿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及事务查询、收寄、分拣、投递等操作规范。
根据申请经营的业务规模,申请人还需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法,包括从业人员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以及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监控、安检等设备设施的配置。
第三章 请求运营世界快递事务的特别规定
对于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申请人,还需具备向有关部门提供报关数据的能力,其处理场所、设备设施需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
申请人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快递业务运营许可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快递业务运营许可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资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本办法第七至第十条规定的情况说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快递业务运营许可申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查与决策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快递业务运营许可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策。予以同意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公告;不予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邮政办理部门审核快递业务运营许可申请时,需全面考虑国家安全等多重因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国务院邮政办理部门的规定,对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尚未实际拥有规定的报关数据和处理场所、设备设施条件,但只要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能够达到要求的情况,邮政办理部门在特定区域内是可以接受申请的。这个期限,从邮政办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邮政办理部门不仅要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更要对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是否真正履行承诺进行严密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存在不符的情况,邮政办理部门将严肃处理,撤销其快递业务运营许可,确保整个流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这种严格的监管和审核流程不仅保证了邮政办理部门决策的权威性,也确保了快递业务运营的高效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