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析第三方物流的概念与内涵
所谓第三方物流,是指企业将原本自营的物流活动以合同的形式,委托给专业的物流服务企业。这些企业致力于提供全面的物流解决方案,与生产企业保持紧密的信息联系,从而实现对物流全程的把控。英文表达为Third-Party Logistics,简称3PL或TPL。它不归属于生产方或消费方,而是通过与合作方的协同工作,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这种服务并不涉及产品的所有权,而是基于合同和合作联盟,为用户提供一系列、个性化、信息化的物流代理服务。常见的第三方物流服务涵盖物流系统规划、报表处理、货物集运、承运人选择、海关代理、信息处理、仓储咨询等。由于其服务通常以合同形式提供,有时也被称为“合同契约物流”。
从物流运作的角度看,第三方物流内部可分为两大类:财物基础供货商和非财物基础供货商。前者拥有运输工具和仓库,直接进行物流操作;后者则是处理公司,不拥有或租赁资产,主要提供人力资源和先进的物流处理系统,专注于客户的物流功能管理。广义的第三方物流涵盖了这两者结合的所有环节。对整个物流体系的严格管理,加之拥有专业知识的物流人才,使得第三方物流成为“物流联盟”。
二、解读第三方物流的法律定义与特点
从法律角度看,第三方物流是由与货物无关的发货人和收货人之外的专业企业来承担企业物流活动的一种物流形态。第三方物流提供者通过合同确定报酬,承担货主企业全部或部分的物流活动。其服务形式可分为与运营相关的服务、与处理相关的服务以及两者兼有的服务三种类型。其盈利来源于现代物流科学推广产生的新价值,即所谓的第三利润的源泉。
第三方物流的核心在于站在货主的立场上,以货主企业的物流合理化为目标,争取客户利润的最大化。其运营效益与货主企业的物流效率、服务水平以及体系效果紧密相连,形成利益一体化。与传统的运营方式不同,第三方物流并不是一方多赚则另一方少赚的模式。为客户节省的物流成本越多,其利润率就越高。
第三方物流可以理解为特定时间内,按照特定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个性化系列物流服务,是企业间的联盟关系。它是合同导向的一系列服务,不同于传统的外协,后者只提供一项或一系列分散的物流功能。第三方物流则根据合同条款提供多功能甚至全方位的物流服务。按国际惯例,服务提供者在合同期内按提供的物流成本加收20%的费用。它是企业间的联盟关系,双方共享信息、相互信任,以实现比单独从事物流活动更好的效果。从收费准则看,它们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目前关于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处理争议时主要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其合同特征表现为:以物流企业向他人提供物流服务为标的,不仅包括传统的劳务,还涵盖规划、挑选供货商、收购、信息处理等多元化服务。它涵盖了委托、代理甚至信任等多重功能。
第三方物流合同:双务有偿的契约精神
在物流世界的复杂网络中,第三方物流合同如同一座桥梁,连接着供给与需求,承载着服务与酬劳的双向流动。这不仅是一份简单的合同,更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契约精神,体现着双方互负的职责与信任。
对于客户而言,他们需要明确阐述自己的需求,包括货物的实际效用、合法性及安全性。因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处理货物时,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进行整合包装或拆零包装。这就要求客户详细阐明货物的性质,包括是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并提供相关材料。在这个过程中,物流企业也会承担起查验的职责,对货物进行检查、核对,确保货物的安全性。
物流企业作为运营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处理条件,包括硬件和软件。如专门处理危险物的堆场、分拣设备、打包机、条码识别器等。这不仅是对企业实力的考验,更是对客户货物的负责。如果物流企业不具备这些条件,就需要承担起完善与添加的职责。在处理货物的过程中,物流企业还要对货物的来历、性质进行检查,并要求客户提供原始凭证,办理必要的备案手续。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处理主体必须是专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专为提供服务收取报酬而设立。物流业的繁荣背后,是每一个流程的最低化相加并不等于盈利最低化的认识。物流企业需要统筹兼顾,专责处理各个流程。其他的单位,如单独的仓储、运输单位或委托加工单位,并不能成为专业的物流运营商。
关于物流合同的性质,它应为诺成性合同和要式合同。这是由物流的性质决定的。在客户交付货物之前,物流企业可能已经投入了一些成本。只要客户提出要约,物流企业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这样不仅能保护物流企业和客户的利益,还能维护双方交易的安全。如果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那么在客户未交付货物之前,合同并不成立。这意味着客户可以随意更改之前的承诺,不受合同约束,物流企业的风险会大大增加。
客户和物流企业通过要约和承诺后,如果客户花费巨大成本收购易耗品,并计划由物流企业提供包括规划方案等在内的服务,经核算后发现是盈利的。但在客户准备交付货物时,物流企业自行毁约,这将对客户造成两方面的损失:易耗品的价值不断消耗,产品不能及时上市,可能导致客户血本无归。为了降低风险,保障交易安全,诺成性合同更为实际和安全。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物流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形态主要有两种。其一,物流企业根据客户需求处理相关货物,其本质是一种委托法律关系,属于初级业态。其二,物流企业以客户要求为导向,向外寻求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同时提供仓储、运输、包装等服务,为客户制定物流方案。在实践操作中,这种法律关系往往根据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随着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大多数物流企业都是基于这种委托关系而建立的。在物流行业的深度发展中,一种高级的运营模式逐渐崭露头角,那就是第三方物流服务。这种服务模式主要存在于从事物流服务的企业与固定客户,尤其是连锁企业之间。他们通过签订长期合同,建立起稳定的合作关系。这种运营模式是第三方物流与最终消费者之间形成的长期联盟的一种高级形态。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运营方式更像是一种隐名代理行为,而非行纪行为。隐名代理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是明知的,他们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只要代理人的行为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其责任就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实践中,生产企业、供货商等与第三方物流企业都有代理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最终客户的订单进行处理、配送、加工等。可以看出,在这种模式下,虽然第三方物流企业没有以最终客户的名义进行活动,但第三人知道物流企业的实际身份——他们是某个终端客户的代理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物流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越权代理,那么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如果因为第三方的错误导致终端客户的损失,那么第三方需要直接对终端客户承担责任。
第三方物流的发展是物流专业化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第三方物流必然会出现,并且其市场占有率与物流行业的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物流行业还在初步发展阶段,虽然有无尽的发展潜力,但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对于物流行业的许多方面,在法律法规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本文旨在讨论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对第三方物流的一些法律定义进行探讨,希望能引发更深入的思考和讨论。
大多数第三方物流服务公司是以传统的物流业为起点发展起来的,如仓储、运输、空运、海运、货运代理等。他们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具有特色的服务并取得了成功。在美国,有大量的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他们提供的服务主要集中在物流战略、体系开发、电子数据交换、货物运输、信息处理、仓储等领域。
随着企业需求的提高,第三方物流在整合社会所有物流资源以解决物流瓶颈方面开始显得力不从心。第三方物流缺乏高技能、高素质的人才支撑。有人提出需要密切客户和第三方物流的联系并进行标准化管理。于是,“第四方物流”应运而生。
“第四方物流”的概念主要由著名的管理咨询公司埃森哲公司提出,并定义为“一个整合和管理自身及具有互补务供应商的资源、能力和技术,以提供全面的供应链解决方案的供应链集成商”。尽管有质疑称其有圈地和垄断之嫌,但业界普遍认为,随着物流处理的日益复杂和信息技术的爆炸性发展,供应链处理过程中确实需要一个“超级经理”来进行协调和管理。学术界、咨询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和最终用户都对此需求越来越强烈。
第四方物流的主要作用是对制造或分销企业的供应链进行监控,并在客户和它的物流和信息供应商之间充当唯一的“联系人”。对于我国的物流业乃至整个经济竞争力的发展来说,“第四方物流”这一新的概念究竟意味着什么?目前,国内对此还没有权威的讨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