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方式与服务内容
1. 整车与集装箱运输
我们提供两种主要的运输方式:整车和集装箱。客户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和需求选择最合适的方式。
2. 发送站点与目的地
无论您在哪个港口出发,无论货物运往哪个国家,我们都会确保您的货物准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我们的服务覆盖全球主要港口,包括上海、大连、青岛等,以及蒙古、俄罗斯、朝鲜、越南和中亚五国等。
3. 货物信息与运输时间
我们了解每一批货物的品名和数量,并根据客户的需求估计运输时间。我们致力于提供最准确的运输方案,确保货物准时到达。
4. 与联系渠道
我们非常重视与客户的沟通。请提供您的单位名称、电话、联络人等信息,我们将建立专门的客户服务团队,为您提供全程服务。
二、接受委托与流程管理
一旦客户确认报价并同意由我们代理运输,客户需要以书面形式委托货运公司。委托书的内容包括上述(1)-(6)的所有内容。我们的团队将迅速响应,提供专业的服务。
三、运输单证与手续
客户需要提供以下单证:(1)运输委托书(2)报关委托书(3)报检委托书等。我们需要合同、箱单、发票等文件以便完成报关手续。我们的专业团队将处理所有的手续,确保货物的顺利运输。
四、铁路联运与报关流程
我们在当地购买铁路国际联运大票,填写好样单后传真给当地公司,由相关人员填写正式国际联运大票。客户可以选择自理报关或委托我们进行报关。如果在发货地报关不方便,我们可以协助客户在口岸进行报关。在国际联运中,海关要求一车一份核销单,同时客户需要在相应的出口口岸的海关、商检办理注册备案手续。货物的发运后,我们会将运单第三联交给发货人。同时我们会密切关注货物的动态,确保货物安全到达。货物到达口岸后需要处理转关换装手续,待换装完成后我们会将相关信息通知发货人。在货物换装完成后我们会退还给客户相应的单据,并告知运费支付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的运费是以美元报价的,客户需要在发车后的10天内支付运费。在运费未收到前,我们不能将报关单核销联退还给客户。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我们可以协助其处理进出口手续详情请向我们的客服咨询。此外我们还提供国际货品过境运送服务从全球各大港口海运至我国港口如上海大连等然后转铁路运送至蒙古俄罗斯朝鲜中亚等国以及从香港经我国内地各铁路口岸站至我国周边国家的运送业务(包含相反方向的运送)。具体服务规模与流程如下:一、运输规模与服务内容从国际各首要港口海运到我国港口换铁路运送经我国铁路口岸站到蒙古俄罗斯朝鲜中亚等国的运送以及从香港经我国内地各铁路口岸站到我国周边国家的运送业务包括相反方向的运送都涵盖在我们的服务范围内。二、运输方法与流程我们接受散杂货和集装箱两种运输方式根据过境货品在国外港口起运的时间提前在我国港口制定相应国家的国联运送方案并通知国际物流部以便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同时我们还提供承受客户询价报价承运货品等服务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我们也非常重视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我们将密切关注客户需求及时响应并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可靠安全的货物运输服务让客户放心满意。在我们的服务范围内,我们致力于帮助货主完成从起点到终点的全程物流运输。境外接货服务中,我们会按照货主的委托在起运港为其订舱,并根据船期安排货物送至港口指定堆场,装船后启程前往我国港口。到达后,我们将负责在港口的转关、装火车作业等流程。一旦货物到达我国铁路口岸站,我们会迅速组织报关、报检、换装等工作,并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对于在我国港口接货的服务,货主需将提单、箱单、发票等文件先传给我们,并将正本快递给我们公司。如果是近洋起运港,货主需要告知船东采取“电放”方式在我国港口提货。我们还负责处理海运提单、信息反馈、收取运费等事务。在国际集装箱海运方面,我们提供从国际各港口海运至我国港口的进口货物以及从我国港口出口至国际各地港口的货物运送服务。
我们的集装箱运输主要采用班轮运输方式,具有固定航线、船期、港口和费率等特点。运费包含装卸费用,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我们还提供“门到门”运输服务,货物可以从内陆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直接装箱,经由海陆空不同运输方式,一直运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无需中途换装或拆箱。在货运质量方面,我们也有严格的保障。
集装箱的标准主要以20英尺和40英尺的标准化集装箱为主。我们提供整箱和拼箱的运输方式,根据货物数量和性质进行分类。我们还根据交易条款提供预付和到付的运费支付方式。对于运费预付,需要在签发提单前支付运费;而对于运费到付,则需要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交付货物前付清运费。海运的运费以美元计算。
亲爱的客户,感谢您向我们咨询货物运输的详细情况。一旦收到您的询价,我们的货运专家会立刻行动起来,快速联系船公司,为您获取海运价格。若您的货物需要转运,我们将会提供详细的报关和转运费用预算。
关于集装箱运输的运费流程,我们的货运公司始终与船公司保持紧密沟通。流程如下:我们会进行询价和讨价,然后与客户确认订舱。接下来,我们会提箱装货,货物将被送到指定的堆场集港,同时完成报关手续。当船只离港时,我们会签发提单,将提单交给客户。
关于出口事务的交易条款,主要有CIF(成本、保险加运费)和CNF(成本加运费)。当您接到我们的报价后,请尽快告知我们的国际物流部,一旦价格测算完成,我们会立即向您报价。
至于报关程序,出口所需的单据包括: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报关报检单、海运委托书、合同、发票、箱单等。如果货物是设备或某些特定产品,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报关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我们会及时将海关核销的报关单和核销单退还给您。进口所需的报关单证包括: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合同发票、箱单等,如果产品免税或属于设备,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免税单或机电审批文。
在货物报关结束后,我们会根据您的合同卸货地和要求,准备代运的方式。特别是铁路运送,我们会提前请求车皮方案,根据船到达的时间和铁路规定做好申报手续。对于需要汽运的货物,我们则会根据客户送的地址来组织车辆。
接下来是关于散杂货运送的介绍。我们的运输规模涵盖了从国际主要散杂货港口进口到我国港口(天津、广东、青岛港等)的货物,以及从我国港口(天津、辽宁鲅鱼圈、营口、秦黄岛港等)出口的货物。常见运输工具主要是海运整船运送,也会涉及租船运送。我们会根据货品的CIF和FOB价格条款来确认租船方和运输方式。主要的运输方式包括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定时租船(简称期租)、光船租船等,我们主要涉及的租船业务以航次租船为主。我们会向船东支付约定的运费。
对于散杂货的运输程序,首先我们会接到客户的询价,了解运输的具体要求,包括运输方式、货物品名和数量、装率和卸率、装港和卸港的吃水线、预计运输时间等。了解这些信息后,我们会尽快给出租船运费以及港口报关和代运的费用。在用户与我们确定运输代理及报关协议后,我们会根据船只到达卸港的时间提前通知用户提供全套报关单据的复印件。进口报关有一定的时限,如果超过时间未申报,需要缴纳滞报金和滞纳金。报检程序和报关程序包括报验、交费、查验、纳税、放行等步骤。报关报检单据包括报验委托书、报验单、合同、发票等。根据合同条款支付租船运费,包括CIF和CNF条款或FOB条款等。
六、法定交纳的费用一览
在商贸活动中,有几项法定的费用是必须交纳的。这些费用包括关税、增值税以及商检费。每一项费用都是商贸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七、港口转运时刻全解析
在完成了关税的交纳后,需要把关税缴款书的一联交给海关。海关在确认完税后,会在提单上盖上放行章。我们会根据用户需求的发货流向方案,精心规划内河船运、铁路、公路的运输方案,并准备好放行提单,一并交给港口事务处。整个流程紧张而有序,确保货物能准时出发。
八、货物详情典范展示
我们此次运输的货物是煤炭(动力煤),总量为162662吨,合同价值高达USD4759490.12。以下是关于货物的更详细情况:船名、全长、宽、吃水深度、舱口数量等一应俱全。我们还提供了装货港、装载日期、离港日期、抵达锚地日、靠泊日、离港日等详细的时间节点,以及关税率等信息。交易条款为CIF QINGDAO。
九、操作过程详解
我们的操作过程严谨而高效。包括信用证结汇、报关、租船事务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在信用证结汇环节,我们会根据提供的单据进行报验,确保货物的顺利通关。在租船事务方面,我们根据卸货港的卸货能力,订租船条款,以应对不同的运输需求。这些操作都是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准时到达。
十、应对“无单放货”的挑战
在外贸出口实践中,有时会遭遇因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的货款无法回收等问题。一旦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应及时向提单承运人提出索赔。例如,在某外贸企业与船代公司的案例中,因为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导致外贸企业面临货款无法回收的困境。最终,外贸企业选择了诉讼途径,要求船代公司承担补偿责任。这样的案例提醒我们,对于海上运输及海商运输法律的了解至关重要,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经过法院的半年审理,最终于2001年3月24日做出了明确的判决。判决中,外贸企业追查的是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定职责。案涉提单清楚载明,荷兰船务公司为承运人,而我国船代公司仅是其在起运港的代理人,因此不应当承担起“无单放货”的补偿责任。由于外贸企业在追查主体上存在失误,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外贸企业并未放弃,他们在2001年3月30日对荷兰船务公司再次提起诉讼,坚持追查其“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法院进一步审理后认定,荷兰船务公司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交付货物,这一行为违反了合同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令人遗憾的是,外贸企业在2001年3月30日提起诉讼时,距离货物交付之日已经超过了一年诉讼时效,法院再次作出了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这两次的诉讼失败,不仅使外贸企业丧失了9万美元的货款,还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宝贵的时间。这一事件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在外贸货物海运出口过程中,如果海运费采用到付方式,通常是由目的港的外商支付运费。外贸企业往往不与船务公司直接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没有运输合同的情况下,提单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提单不仅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还是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证明,更是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是物权的凭证。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提单是由我国船代公司签发,但提单上明确注明其为荷兰船务公司的代理人,且提单抬头也是荷兰船务公司。外贸企业与荷兰船务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作为承运人的荷兰船务公司,有义务妥善、谨慎地处理货物的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并应依法令和提单的要求,按照托运人的指示正确交付货物,并在收回正本提单后放行。
荷兰船务公司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指示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无单放货”,导致外贸企业无法收取货款并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对此,荷兰船务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我国船代公司作为荷兰船务公司的代理人,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遗憾的是,由于外贸企业对提单承运人主体的识别错误,导致了诉讼时机的贻误,最终造成了败诉的结果。
这一案例也提醒我们,在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这个案例中,提单背书载明发生纠纷时适用《海牙规则》作为准据法。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除非在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和船舶将被免除对灭失或损害的所有责任。外贸企业应在货物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对荷兰船务公司提起诉讼。由于荷兰船务公司的“无单放货”发生在2000年3月28日,而外贸企业在2001年3月30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2天,荷兰船务公司得以免除“无单放货”应承担的责任。外贸企业在今后的诉讼中需要更加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