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公司的业务流程涉及到一系列复杂但精细的操作。从数据整理开始,事务部需填写取货单并交给公司。随后,公司组织投递部合作取货,并根据分流向将取货单交给督察部。事务部还需填写数据打印申请表,交给数据部进行打印签收单。这个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特殊处理。打印结束后,数据打印单会交给督察部。事务部会提前将投递告诉单和签收单交给投递部,投递部接单后就会组织投递,并在短时间内将签收单等文件交给督察部。经过一系列的分流向操作,包括数据整理、查看陈述等,事务部最终将签收单交给事务员去客户处结账收款。
而在空运进出口流程中,进口环节则更为复杂和严谨。在国外的发货前,国外代理公司会将运单、航班等信息发给目的地代理公司进行预告。然后,在航空货品入境时,相关的单据也会随之到达,货品则在海关的监管下进入监管库房。这个阶段涉及到单货的核对,确保一切无误。接下来是理货与仓储,理货过程中会核对每件货品的状况,如有问翼题可及时向民航交涉。之后是理单与到货告诉,然后才是制单和报关环节。根据不同的合作方式,制单、报关、运送的办法也有所不同。进口制单环节需要根据货主的情况和海关的规定进行。报关环节则分为初审、审单、纳税、验放四个主要步骤。还有报关期限与滞报金的规定以及开验作业的施行等细节需要关注。在整个流程中,无论是事务部还是代理公司,都需要密切合作,确保每一环节都准确无误,最终完成货物的安全进口和顺利送达。
运用道具之物流操作详解
一、流程概述
在贸易活动中,道具的运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详细阐述收费、发货、送货与转运、出口等环节的流程及其注意事项。
二、发货与收费
完成报关、报检等手续后,货主需凭借盖有海关放行章、动植物报验章、卫生检疫报验章的进口提货单到所属监管库房付费提货。货代公司库房在发放货品前,会先收取一系列费用,包括到付运费及垫支佣钱、单证、报关费、仓储费、装卸、铲车费,以及航空公司到港仓储费、海关预录入、动植检、卫检报验等代收代付费和关税及垫支佣钱等。
三、送货与转运事务
送货上门事务主要指进口清关后货品直接运送至货主单位,运送工具一般为轿车。转运事务则指将进口清关后货品转运至内地的货运署理公司,运送办法包括飞机、轿车、火车、水运和邮政等。还需处理进口货品转关及监管运送事务,即货品入境后不在进地步海关处理进口报关手续,而是运往另一设关地址处理进口海关手续。
四、出口流程详解
1. 承受发货人的托付,预订铺位,从发货人获得必要的出口单据;组织运送工具取货或由发货人送货到指定地址,与单证仔细核对。
2. 申报海关,需要准备报关单据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商检证、出口货品报关单等。在海关检验完货品后,缮制航空运单,并将收货人供给的货品随行单据订在运单后边。制造的运单标签需贴在每一件货品上。持缮制完的航空运单到海关报关放行。
3. 口岸外运公司与内地公司出口运送作业的联接,包括内地公司提早告诉口岸公司货品信息,制造分运单及其他单据;内地公司将货品运至口岸;口岸公司设专人承受内地公司运交的货品并向航空公司订舱。还需填写提单正面,留意邮寄人、收货人及被告诉人的填写规则。
通过以上流程,我们可以看到物流操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仔细核对各项信息,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物流操作中的各个环节及其要求。(4)提单号码(B/L NO.)被清晰地印在提单的右上角,这一设计极大便利了作业联络和查核工作。当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时,船名和提单号码是必要的信息。
(5)关于船名(NAME OF VESSEL),详尽记录着货物所装载的船只名称和航次信息,为物流追踪提供了重要线索。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与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分别准确标注了货物实际装运和卸载的港口名称。若涉及转船,第一程提单会注明转船港并将收货人列为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则会填写上一转船港,而卸货港则为最终目的地。若使用集装箱运输方式,如联合运送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则还需列明“收货地”,“交货地”以及“第一程运送工具”,“海运船名和航次”。在填写卸货港时,需特别注意同名港口问题,若属于选择港提单,则在此栏中需明确注明。
(7)关于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完全一致。
(8)至于件数和包装品种(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需按照实际包装情况如实填写。
(9)唛头(SHIPPING MARKS)一栏,若信用证有规定,则必须按规定填写;若无规定,则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写。
(10)在毛重、尺码(GROSS WEIGHT, MEASUREMENT)方面,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11)关于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通常标明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若以CIF或CFR出口,运费预付字样必不可少,以避免收货人因运费问题无法提货。若为FOB出口,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否则运费可标记为“运费到付”。
(12)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方面,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并明确标明签发人身份。提单份数通常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在结汇时扮演着重要角色,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的装船期一致或早于装期。如卖方预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内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而非通过“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获取货款。
在全式(LONGTERM)正本提单的反面,还列有许多条款,主要包括: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寄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界定。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明在提单产生争议时,根据法律,哪个法院有权利审理和处理案件。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ITY),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只起至货物卸离船只为止。集装箱提单则规定从承运人接收货物至交付给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寄送人对货物提供适当的包装和清晰明确的标志。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货方承担。
(6)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尽管承运人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某些客观需求,仍可进行自由转船,且无需经过寄件人的同意。转船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但货物的风险却由寄件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其自身运营的船只所完成的运输段落。
(7)货物信息申报不准确(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BY SHIPPER)——承运人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有权核查寄件人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寸和内容。如果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有权收取运费罚款。
(8)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丢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限额,即每件或每核算单位货物的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一定金额。
(9)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当发生共同海损时,按照何种规则进行理算。国际上通常采用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在我国,部分提单则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进行。
(10)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针对经过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必须遵守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36)。运费按照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若提单条款与上述法规有冲突,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为“地区条款”(LOCAL CLAUSE)。
(11)舱面货物、活动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 LIVE ANIMALS AND PLANTS)——对于这三种货物的接收、转运、运输、保管和卸载的规定,由寄件人和收件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它们的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