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推进快递业的稳健发展,保障其安全性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业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二、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应积极营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强调对服务质量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健全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的完善,确保为用户提供快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行为应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严禁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三、安全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除依法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邮政管理部门应与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建立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收集和共享,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四、行业组织与诚信体系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并引导公司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信息公开和信用评价制度。
五、环保与科技发展
鼓励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并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等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发展保障
一、规划与发展
邮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地方人民应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考虑快件集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求。
二、支持与引导
国家支持和鼓励快递公司在农村和偏远地区拓展业务,完善末端网点布局。鼓励和引导快递公司采用先进技术,加强设施设备的现代化改造。
三、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保障快递服务车辆的通行和临时停靠权利。对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包括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快递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四、便利措施
公司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采取签订合同、设置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快递服务提供便利。鼓励多家快递公司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