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时代的邮政寄递服务:用户信息安全保障规章
为了强化邮政寄递服务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邮政通讯与信息安全,并促进邮政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维护的规定》等相关法令、行政法规,特制定此规章。
第一章:总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章。本规章所称的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如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安全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章:一般规定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责任考核。
对于采用加盟方式运营的快递企业,应在加盟协议中明确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清晰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若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被加盟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企业应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相关的常识和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三章:寄递概况单什物信息安全办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加强寄递概况单的办理,对空白寄递概况单的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对号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跟踪记录。企业应加强经营场所、处理场所的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邮件(快件)处理、存放场所,防止寄递概况单什物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泄露。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调阅、查看寄递详情单实物及电子信息档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还应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应急处置机制,对突发的信息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报告邮政管理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邮政快递企业为确保信息安全,实施多项严格措施。
为了优化服务流程并保障安全,邮政及快递企业正在积极调整策略。他们正在优化寄递处理流程,减少物品信息处理的触摸环节和操作人员数量,以削减潜在的信息泄露风险。他们正在积极选用最新的技术手段,防止在寄递过程中发生信息泄露事件。
这些企业正在大力投入,装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设备。他们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收寄、分拣、运送、投递等环节的物品信息处理进行严密的安全监控。他们还建立了健全的寄递详情档案管理制度,实施集中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邮政快递企业对于档案的管理十分严格。他们设定了专人管理档案寄存地,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档案存储安全。他们还建立了档案查询管理制度,确保内部人员在查阅档案时能够遵守规定,保证档案的安全。档案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定,到期后将会进行集中销毁,确保信息不会被丢失或贩卖。
这些企业还定时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信息安全隐患。在电子信息安全方面,他们加强了对寄递服务用户信息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他们的网络架构符合国家信息安全规定,能够合理区分安全区域,有效阻隔内外网络攻击。
邮政快递企业还配备了防病毒软硬件,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具备防范计算机病毒的能力。他们防止恶意代码破坏信息系统和网络,严防信息泄露或被篡改。他们非常注重网络及数据库的权限管理,根据最小权限和权限分离原则,为从业人员分配最小的操作权限和可访问的信息范围。
在收购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或技术服务时,邮政快递企业与供货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以及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调查的责任。他们还建立了信息系统安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邮政快递企业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寄递服务的安全、高效、便捷,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体验。第三章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致力于构建安全互联技术体系,打造坚实的网络安全防线。为此,它们构建了全面的信息体系安全互联技能规矩,详细规划了如何安全存储和有效查看寄递服务信息。这一战略性的步骤旨在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这些企业采取定时安全评估措施,旨在预防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服务流程的安全无虞。
第五章 监督办理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多项重要职责,确保寄递用户信息的安全。它们制定并推广保证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方针、准则和相关标准。邮政管理部门还承担监督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履行信息安全责任的工作,并督促这些企业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还负责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寄递用户信息安全问题。它们积极开展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信息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为了保障监督工作的有效性,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当发现违规行为时,邮政管理部门会依法查处,并与相关部门合作调查处理。邮政管理部门还加强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遵守规定的监督查看。
第四章则详细阐述了邮政管理部门在宣传、监测预警、信息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职责和工作方式。它们通过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知,同时通过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接下来的几条法规则了邮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权力和义务。如果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拒不配合监督查看或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将依法受到处罚。如果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给用户造成损失,相关企业和人员将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一条强调了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保密义务,严禁泄露、篡改或损毁寄递用户信息。如果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简单明了地指出这些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