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货品、园区企业及其运营行为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令、行政法规,特制定此管理方法。保税物流园区是专门开展现代世界物流业的海关特别监管区域,经国务院同意,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毗连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
海关在园区内派驻组织,对进出园区的货品、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施24小时监管。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必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包括卡口、围网隔离设备、视频监控体系等。
园区内可以设立库房、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事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但不得设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备。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分、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待园区设备、场所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事务。园区可开展的事务包括:存储进出口货品、流通性简略加工、进出口贸易、世界收购、分销和配送、世界中转、检测修理、产品展示等。
园区内严禁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作、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事务。如发生不可抗力等灾害、海关监管货品被采取强制措施、海关监管货品被偷盗等情景,园区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报告并处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海关对园区企业的管理
园区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开展业务前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同意,区外法人企业可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园区企业在注册登记时,需具备向海关交纳税款及实施其他法定责任的能力,同时在园区内拥有专门的运营场所。若改变运营场所面积、地址等事项,需报经直属海关同意。改变注册登记内容的,需在改变后5个工作日内报直属海关备案。
对于园区企业的监管,海关实施电子账册监管准则和计算机联网处理准则。园区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按规定与海关进行联网,并照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规范财政处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
第三章:海关对进出园区货品的监管
海关对进出园区的货品实施严格的监管。具体要求包括对货品的来源、去向、数量、特征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对于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例如非法进出口、偷盗等,海关将依法处理。海关还对园区企业开展的业务进行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这些措施旨在保障保税物流园区的正常运行,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