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夺命快递”看验视制度

“夺命快递”悲剧的上演,不仅暴露出当下一些快递公司为了贪图经济效益,将相关安全制定视为“耳旁风”的尴尬现状;,也反映出快递行业监管工作存在着严重的“漏洞”。

在“夺命快递”事件中,圆通速递存在着过错的责任。其一,由于收寄的快递人员疏于检视,放任了风险事故的发生;其二,由于快递运输过程中使得毒液泄露,可能涉及到野蛮分拣,酿成了最终事故;其三,由于圆通速递在事发后没有做出应急预案、没有第一时间控制住事态的发展,进而导致了事故愈发严重。

事实上,“夺命快递”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从圆通速递犯下的三大过错来看,它是国内许多快递公司的“真实写照”。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快递企业在收件验视、货物分拣,以及应急预案中都存在着诸多严重的漏洞。对此,这些快递公司确实需要反思和自省了。

在快递验视上,快递企业要从思想意识上高度重视,决不能麻痹大意。收寄验视是快递企业收寄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快递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中,均对快递企业建立和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做出了规定。,快递公司应该充分认识收寄验视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履行快递验视职责,进一步增强做好收寄验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建立联系人跟踪制度、制定严格的日常监管制度,以及强化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可以有效地将各类危险品堵在寄递渠道之外。

作为快递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严把收寄关口,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因为,快递验视工作不仅关系到一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快递企业的财产安全,还关系到用户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更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对此,快递人员要做到“散户必查”,对散户交寄的物品,必须全部检查;对粉末、液体,以及不能直接辨识的机电装置等要重点查验,确保将各类易燃烧性、易爆炸性、易腐蚀性等禁寄物品堵截在寄递渠道之外;对于用户拒绝开拆、拒绝验视的,则坚决不予收寄。

,快递验视是法律赋予快递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并由业务人员具体实施,对此,快递公司和业务人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进行验视检查。这就要求快递人员必须掌握验视方法和相关知识、掌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和实际处理办法,只有从源头杜绝了事故的发生,才能进一步保障快递的运输安全。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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