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依法处罚快递物品不查验 罚款10万元

8月27日,盐城办结了首例寄递业违法经营案件,射阳某快递公司被罚款10万元!公司负责人被罚款3000元!快递员被罚款1000元!

一切皆因未对身份及快递物品进行查验!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8月初,射阳县公安局将全县14家寄递企业列为县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全县寄递行业进行治安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单某在7月11日上门收取快递过程中,让客人自行填写了快递单、收了快递费,但没有执行收寄安全查验制度,对寄件物品和寄件人身份没有进行查验和登记。

立即收集固定证据、展开询问,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移送市邮政管理局立案调查。

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还发现这家快递公司没有对寄件人为“四毛”、“钱”、“严某”等多名的客户进行身份查验登记。

8月15日,市邮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涉案的快递公司和法定代表陈某进行处罚,射阳某快递公司罚款10万元,负责人陈某罚款3000元,快递员单某罚款1000元。

这是射阳县公安局会同邮政部门,利用《法》办结的市首例寄递业违法经营案件。

自2016年1月1日《法》实施以来,旅馆不查验住宿旅客身份信息、客运站不查验乘客身份信息、收快递不查验顾客身份信息等都是违法行为,相关从业人员一定要学法、懂法、守法,才能不违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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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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