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购买昂贵手镯 验货发现只是普通玉
“80后”女子何某从高中起就对玉器颇有兴趣,虽然没有专门拜师学艺,但通过自学掌握了一定的鉴定知识,对自己的鉴定能力颇有自信。2016年3月,何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发现一只标价为12万元的翠绿色手镯,由位于河北保定的某古玩店发布,标题为“很像翡翠冰种祖母绿老手镯”,介绍称是“乡下收来的,看不太准,很像祖翡翠冰种母绿的老手镯,欢迎各位现场看货交易”。
何某觉得这笔交易有利可图,便通过留言、微信向店主解某咨询手镯的真假。解某表示手镯是自己从村里淘来的,没有鉴定过,买家可到现场鉴定,也直言“你,看上了就拿,看不上不要也没关系。”
在来往的聊天中,解某应何某要求发送了手镯的照片及视频,向其陈述了手镯内、外径,并拍照展示了瑕疵部分。解某也重申尽量现场交易,以免之后产生纠纷。何某看了图片视频后,觉得手镯很有可能是货真价实的翡翠,可以转手卖十几万元,但因佛山与保定距离太远,何某担心自己不熟悉当地环境,不愿前往当面验货,终两人讨价还价至8万元成交。
接着,何某通过该二手交易平台向解某支付了8万元,解某当日就按约将手镯通过快递寄送给何某,保价1千元。次日,何某收到手镯,查看后马上向解某表示“这不是翡翠,申请退款退货。”解某称,自己只说过像翡翠,从没说就是翡翠,拍下便不能退货。
达成退货退款协议 岂料手镯途中受损
在双方协商不成后,纠纷转至该二手交易平台客服处理。期间何某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果反映这只手镯是石英岩玉(处理)手镯。随后,客服作出判决,解某退还购物款8万元,何某将手镯退还给解某。
几天后,何某自行将手镯打包,没有注明易碎品便通过快递寄回给解某,同样保价1千元。没想到的是,三天后解某收到快递,打开后竟然发现手镯已断裂,解某便拒绝签收,要求快递员退回。
何某认为自己明明将手镯仔细包装了再寄出,不可能会在运输途问题,这是解某故意为之,与快递员联合起来“坑”自己,遂将解某告上法院,要求解某返还8万元购物款,并赔偿24万元损失等。
解某答辩称,在交易过程中,无论是商品标题、描述、留言、聊天记录等都从未承诺手镯材质为翡翠,自己也只是古玩收藏者,并非专业鉴定人。况且材质也不能作为鉴定古玩价值的因素,手工、花纹等都应考虑在内。自己并非不愿退货退款,是因后来手镯寄回验货时发现断裂,据此才不愿退款。解某表示同意收回损坏的手镯,但何某应赔偿5万元。
不验货就购买 法院判定承担交易风险
2016年底,佛山南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两人交易的手镯是特殊商品,主要用于装饰、鉴赏、满足收藏者精神层面的某种需求,商品的产地、性能、质地、年代等未经权威鉴定前均不能确定,也没有指导价这一说,价格往往由交易者对商品的认可或喜好程度参考市场决定。在没有参考标准的前提下,实物查看尤为重要,相应交易风险应自行承担。
何某与解某并未约定手镯材质,解某也未明示手镯为翡翠,不存在欺骗何某的故意。,交易通过网络达成,尽管解某一再提示应现场看货,但何某仍未现场看货就决定购买,解某快递寄送手镯,双方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并履行完毕,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何某自行承担。故因证据不足,不支持何某要求退款并赔偿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作为网络购物消费者,根据法律本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货物应当完好。手镯为特殊易碎商品,何某自行包装交寄,且交寄时未标注为易碎品,退货现破损,风险应由何某自行承担,但考虑到解某答辩时称“同意何某将损坏的手镯退还予我并赔偿5万元”的陈述,从公平、合理、化解双方矛盾的角度出发,判决由何某退还手镯予解某,解某退还3万元予何某。何某不服,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法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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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