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流信息途径的首要形式,存在两种显著的模式:一是封闭式途径体系,二是公共物流信息门户。
对于封闭式途径体系,它主要依赖于线下实体,为内部或特定安排提供封闭的信息服务。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包括电子口岸体系、物流监管体系以及交易集散地的交易体系。它具有稳定的用户群体,服务目标特定,不同体系间不存在市场竞争。它的价值在于为特定目标服务,稳定性高,具有特定的用户群体。
至于公共物流信息门户,则是一种更为开放的模式,属于门户类的物流信息途径,具有较高的开放性,服务内容更加多样化,促进了更大规模的信息交互。其典型代表有锦程物流王、福州港口物流信息途径和南昌物流信息途径等。这种门户有两种价值趋向:一是主导的公益性信息门户,不以盈利为目标;二是企业主导的投资性信息门户,存在明显的市场化竞争。其商业模式不断演变,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
许多企业用户可以同时使用这两种形式的服务。封闭式途径体系主要存在于内部安排中,其投资依赖于线下实体,因此具有鲜明的个性化特征,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公共物流信息门户则更加开放,为各种安排服务,其来源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关于我国物流途径的功用,除了物流运作本身的功能外,还包括监管(如海关、交通、查验检疫等)、电子支付、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等。是否应该由主导、企业运作呢?实际上,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境和需要。对于现在我国各种运输方式不能相互连接、信息不能互通的问题,可以在区域规划或行业内部整合部分信息,为、社会服务组织(如银行、保险、港口、机场等)、企业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如美国、新加坡、欧盟等,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也有类似的经历和发展过程。开展我国的物流业务需要超凡的想象力和创新精神。尽管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水平令人难以置信的落后,但其商场发展潜力巨大,令人难以想象。在“十五”规划和“入世”的推动下,我国物流管理体系的改革将迅速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我国物流业当时具有发展速度快、基础设施并不完全落后等特点。过去20年中,服务业在我国发展迅速,物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也迅猛推进,交通、仓储、配送、信息技能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步。但从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发展的要求来看,对物流业的投入仍然不足,需要解决精确核算出资效益、东西部和谐发展以及现有设备的充分利用等问题。
我国物流业在一体化程度、国有化程度、物流观念和决策层面存在一些问题。行政分割、行业垄断、国有化程度过高、政企不分等问题亟待解决。许多决策人士对现代物流的理解还不够深入,要打破各行业间的壁垒并不容易,需要国家整体的协调和各种改革的推进。随着现代物流理念的逐渐普及,“第三方物流”正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但遗憾的是,目前其在供应链管理的实际应用中仍面临诸多挑战。许多决策者仅关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但这种重复投资不仅未能有效解决物流问题,反而增加了不必要的困扰。
一、物流服务体系相对落后
金融、结算、保险、通讯、信息技术等行业仍处于高度垄断、低质低效的发展阶段,这极大地阻碍了物流领域电子商务的推广。物流服务水平的落后不仅增加了我国生产行业的成本,同时也提高了物流业自身的运营成本。我国物流业企业内部自办各类专业服务,其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物流服务整体效益低下。
二、加入WTO带来的机遇
我国即将加入WTO,这不仅是一个简单的入会仪式,更是全面接受WTO规则并履行“入世”承诺的转型过程。WTO的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各个领域的规则都与物流业息息相关。我国物流业市场必须在进行深化变革和全面开放的基础上,实现自由开放、平等公正、透明互利的交易。
事实上,过去的20年里,物流市场一直呈加速度开放。对于物流业而言,“入世”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促进物流体系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我国物流体系改革是整个经济改革的难点之一,“入世”能使国外企业和国内非国有企业参与竞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我国物流业在成本结构、服务产品结构和区域结构等方面的调整将实现革命性的飞跃。加入WTO后,我国物流业的经营方式和竞争规则将借鉴WTO的基本准则和国外先进经验。
“入世”将加速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的引入。过去对外开放的实践证明,越早开放的行业发展越快,如旅馆业、饮料业、家电业等。
“入世”为我国物流业走向世界提供了更多机会。将“入世”仅理解为外国对我国市场的冲击是不全面的。全球物流服务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商业存在”对各国机会均等。近几年来,我国的批发零售、货代、信息等行业已走出国门,主动参与国际竞争。“入世”后,我国物流服务必将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规模品牌,在全球服务市场中发展壮大。
三、“入世”对我国物流业的冲击
商业旧体系受到挑战。WTO的所有规则都是市场经济的规则,对我国旧的外贸、内贸、供销三大流通体系提出了挑战。受益于旧体系的企业或利益集团需要寻找新的对策以适应新的环境。
企业法律规则受到冲击。我国物流企业按照现行企业分类规则可分为多种“性质”的企业。由于企业“性质”不同,其在市场定位、业务划分、经营权规划、财务支持、税收等方面的待遇就有所不同,这导致了不公平的竞争。WTO的规则对我国现行的企业法律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企业法律规则与国际接轨,这将有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受益于旧体系的企业或利益集团需要适应新的竞争环境,否则难以生存。面对全球化和世贸组织的挑战,我国物流业正在经历一场深刻而全面的变革。在冲击与机遇并存的大背景下,我国物流体系正在逐步开放并融入世界市场。
面对国内外企业的竞争压力,我国物流行业正在经历一场严峻的考验。跨国公司和外国企业凭借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科技手段,为我们的物流企业带来了竞争压力。这也是一个推动我们迅速调整、适应全球化竞争的机会。如果我们能抓住这三到四年的过渡期,加速自我调整和创新,我国物流企业必将增强自身的实力,适应全球化竞争的新形势。
冲击不仅仅来自于外部的竞争压力,更来自于内部的各种领域。商业贸易、运输、仓储、速递、修理、信息科技服务等都在遭受不同程度的挑战。这些领域并不是像轿车、电信和金融那样受到“重点保护”的领域,因此我们不能期待自我保护。与此这些领域也需要对内资逐步开放。
对于服务和法制建设,高质量的服务包括科学的决策规划、依法行政以及为企业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法制服务不仅体现在立法上,更体现在法律实施上。全球化带来的挑战要求我们建立一个更加透明、公正的法律环境,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信息准则和信息技能方面,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是物流行业的生命。我们不能建立在虚假的数据、延迟的信息和不准确的预测之上。我国物流企业在情报体系和保密机制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这增加了我们的风险。
除此之外,教育科研准则也受到了冲击。物流是一门跨学科的经济学科,涉及到许多学科和边缘学科。面对WTO的挑战,我国在物流教育、科研投入、专业人才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这就需要我们加强教育科研投入,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关于我国物流体系的开放和改革前景,首先是在分销权方面的开放。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将向外国公司提供分销权,并在3年内撤销大部分产品的分销服务限制。在物流服务业方面,我们承诺在合理过渡期后,开放大部分服务领域,并允许外国服务供应商进入市场。
其次是商业企业的开放。国家已经逐步扩大对外资商业企业的试点范围,并放宽了出资限制。例如,在批发业方面,对外资的开放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
最后是外贸体系的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作为物流的重要环节,外贸在我国的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外贸体系的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这为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国家逐渐放开对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约束。为适应外贸运营体系的变革,外经贸部于1999年12月7日进一步放宽了生产型企业自营进出口的限制条件。那些被认定为国有或集团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只要注册本钱达到规定标准,即可获得自营进出口权。
外经贸自营进出口挂号制是我国外经贸运营体系变革的重要方向。自1997年在经济特区施行生产企业外贸运营权主动挂号制以来,我国逐步向私营企业敞开进出口运营权,并在深圳、上海浦东等地允许外商投资从事外贸运营。这一变革不仅对内资敞开,更对外资敞开。虽然短期内某些许可证、专营权和配额约束仍将存在,但这不会阻碍外贸职业的全面变革和对外开放的大局。外贸挂号制终究将是变革的目标。
我国全面参与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并承诺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遵守《服务交易总协定》。在与世贸组织成员进行的商场准入谈判中,我国针对服务业的关键领域作出了具体的开放承诺。虽然具体的承诺细节尚待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我国服务市场的开放将对物流业产生深远影响,因为物流业几乎与服务业的所有领域都有关联。
随着国家对物流体系的逐步开放,必然面临一些约束。例如,在过渡期内,物流分销体系虽不属于重点“保护”行业,但仍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根据《外商出资商业企业试点方法》,批发业将在四个直辖市开展外资试点企业,其他省份的省会城市也可以设立合资商业零售企业。这些企业在出资份额、注册资金、运营年限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条件,但相关法规会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形势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调整。
物流业的开放对我国经济将产生革命性的影响。物流工业的变革将有助于建立综合物流体系,并促进政企分离、官商分离。我国物流业面对新的世界市场竞争形势,必须商业化、专业化。物流业的变革将推动一系列立法和法治的进步。物流体系的开放涉及多个领域,其变革将促进法治的完善和法律体系的更新。
随着物流体系的逐步开放和改革,我国的经济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这一进程不仅有助于提升物流效率,还将推动结构改革和法治建设,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在过去的二十二年里,我国物流业经历了巨大的变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庞大,总计超过三万件。这些法规涵盖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律和专门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制定的法规。它们涉及我国的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等实体法和众多程序法领域。由于物流业的法律涉及复杂的经济关系,包括纵向的管理关系、横向的竞争格局以及错综复杂的经济利益协调关系,理解这些法律规范对于确保物流业的健康合理发展至关重要。良法需保留,不良法则需废除。
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在过去二十多年中对物流行业的多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面对经济全球化和物流一体化的现代供应链模式,以及商务电子化的趋势,这些物流法律法规正面临全面的审视、修改、补充或废除。存在冲突的法令文件也将进行合并和统一。实际上,这些工作已经开始了。我国虽未正式加入WTO,但法制改革已在进行中,这些改革参照了WTO的六十个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其他世界经济法和外国法律。
我国加入WTO,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全球化。一定程度的国际法律监督有助于增强我国市场建立良好秩序的信誉。物流市场的竞争机制的引入和国外资金技术的进入,必将使该领域实现前所未有的繁荣。
我国物流业在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果。虽然与国外的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差距,但真正落后的是物流业的布局、管理和技术。这是一个充满挑战的改革过程。
物流业的改革不仅依靠行政命令和官方计划,而主要依赖于开放市场,在公平竞争中的逐步协调。我国的物流市场不仅将向外国开放,而且也将对国内非国有资本开放。竞争不仅带来了压力,也带来了资金和技术。
我国的“十五”规划已经将物流配送列为重点发展的产业。各有关部门表示要共同努力,做好行业间的协调;各级要积极做好规划,防止重复建设、无序发展。不久前,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能目录》中,也把发展物流配送中心列为重点鼓励发展的内容。
国内交易局还提出了8项改善我国现代物流的具体措施,包括搞好规划与协调、积极开展网络化、社会化的物流服务体系、完善物流配送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推进物流配送领域的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各类物流配送中心等等。
我国加入WTO,我国物流市场与世界物流市场将融为一体。巨大的物流市场潜力和物流服务回报为中外企业提供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尽管我国物流业暂时还未能达到世界水平,但落后意味着需求和机遇。现代物流要求各参与方形成网络,而我国当前的物流体系仍在初级阶段。这正是发展的空间和挑战所在。我国对物流行业实施对外开放的决心坚定不移。尽管具体的政策法规仍在制定之中,尽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尚未公布,但我们对服务业和物流业的开放承诺将信守不渝。我们积极拥抱全球化的浪潮,欢迎世界各地的物流企业共襄盛举。长风网是您获取最新物流资讯的最佳平台,请您登录与我们共同见证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