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近日发布的《2013年度减轻物流企业负担调查报告》指出“2013年度物流企业整体负担较重,成本增长快于收入增长,经营效益大幅下滑。”这其中,行政审批问题格外突出。至此,长期困扰物流企业成长的行政审批问题出现在世人面前。 行政审批 束缚物流 ,前置性审批繁杂,存在重复性审批问题。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作模式。也正是物流产业的特性决定了物流企业要求的经营资质较多,包括运输、仓储、货代、用地、口岸、危险品等多个部分,每一个部分都有繁多的审批事项。2011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1]38号)即物流产业中的“国九条”。其中要求“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2012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物流行业取消和调整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 ,物流企业行政审批项目过多、审批手续复杂、审批效率低下等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比如,如果要注册物流公司,需要获得道路运输许可证作为取得营业执照的必要条件;涉及到仓储设施,需要获得消防部分的许可;涉及危险品运输,需要拥有环保资质。除此之外,物流企业涉及的行政审批和许可管理的部门较广,涵盖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多个领域,同一经营事项涉及多个部分,重复性审批、多次审批现象存在。 ,物流立法缺失,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存在问题。 物流企业行政审批问题重重,很大原因在于市场准入制度设计不科学,缺乏立法层面的支持和保障。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涉及仓储、运输、配送、包装、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等各个方面,散见于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和技术标准等,对物流的专门性规定很少,尤其是涉及物流行政审批制度更是没有统一规定。这样的立法局面导致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在适用时多数只是作为物流企业进行活动和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甚至产生法律冲突时没有作为依据和引导的最高法。另一方面,这种分散的立法状态,无形中为地方、部门各自为政提供土壤,使整个物流行业缺乏总体规划。 ,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审批公平、效率原则难以体现。 目前,国家主管物流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发改委,地方的物流主管部门大多归于地方一级的经贸部门或由交通运输部门主管。,由于物流业跨行业、跨区域的经营特点,物流企业行政审批形成多个部门“九龙治水”的局面。 主管部门庞杂、管理不规范、审批程序不统一、审批过程不透明,导致物流企业行政审批周期大大延长,行政审批成本大大增加,无形中拉高物流企业成本,而行政审批过程中不透明的 “灰色地带”几乎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 完善立法 简政放权 笔者认为,解决物流企业行政审批繁杂、冗长的问题,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相关立法,统一部门规章,才能真正为物流产业松绑 一是提高立法层次,补充法律规范,完善物流市场准入制度。 物流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取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应该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国务院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设计物流市场准入制度需要明确规定物流主体,规划物流市场准入条件,为物流市场主体确立共同遵守的原则,才能最终提高相关法律效力的立法层次性,从根本上统一、明确物流企业行政审批。 物流涉及的环节众多,清理物流企业行政审批程序,不仅需要修改和完善互相矛盾、不协调的规定,更需要补充现存的法律漏洞,这样才能真正提高系统性和协调性,从而促进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规范化。在制定物流基本法的,还应以基本法为基础出台物流各领域的法律法规,依靠基本法律调整物流企业准入普遍适用问题,依靠单行法针对具体环节进行特殊规定。 二是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自身职能定位,推进行政审批改革。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旨在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调整政府职能成为重中之重。 就物流行业来讲,政府要在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培育物流市场而不是替代物流市场,要深入开展物流领域资质审批项目调研,摸清情况,对症下药。撤销必要性不强的行政审批,尽可能的将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而对于必要的行政审批,则需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缩短办理周期。 (作者单位为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
推进改革 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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