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快递出车祸撞残路人

送快递期间,配货员驾驶二轮摩托车将他人撞伤致十级伤残。由于该配货员系劳务派遣工,所以事故责任该由哪家单位承担引发争议。日前,天津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快递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配货员负有管理责任,故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伤者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

2012年4月22日9时25分,沈某驾驶车辆后部装载货物的二轮摩托车,超越位于其前方同向骑行的田某,不想沈某车辆上的货物碰到田某身体,致田某倒地受伤,造成其肋骨、锁骨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沈某既未取得驾驶资格,又驾驶未在交管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田某将沈某及与其相关的三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共计6.5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沈某辩称,事发时其是在为快递公司工作,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个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经鉴定,原告田某构成十级伤残。相关证据显示,被告沈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于2011年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11月11日至2013年11月10日止,工作内容为沈某同意被该公司派遣到某快递公司处,工作岗位为配送员。庭审中,被告某科技公司陈述,2013年4月,被告某快递公司通知其公司将天津所有的员工退回,其公司将沈某派遣至被告某物流公司处,其间并未通知沈某。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发时被告沈某的用工单位系被告某快递公司,还是被告某物流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如果劳动者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本案中,某快递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沈某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且在退回用人单位时也没有通知被告沈某,仅凭退回函,不能认定在事发时被告沈某的用工单位为被告某物流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仅是负责招聘配货员并发放工资,对于配送人员并无管理责任,该科技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某快递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其对配货员负有管理责任,并有义务保障所驾驶的车辆及其装载的货物符合安全要求,故在沈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原告损害的情形下,该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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