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张茜、通讯员沈君)8月22日,省药监局对药品第三方物流监管及实施新政进行解读,原有的药品物流行政审批制改为承诺告知制。我省率先出台的药品第三方物流监管及实施新政全面落地,该新政有望在全国推广。“2016年底,国家药监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药品第三方物流审批制度以来,一些地方处于观望状态。药品物流企业在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省药监局药品经营监管处副处长李亚武表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不等于药品物流不需要监管,而是要加快改革原有监管方式。
从2018年开始,省药监局对全省审批确定的7家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并借鉴欧盟、美国等药品供应链质量安全管理先进经验,于今年5月,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药品第三方物流监督管理的通告》。
新政明确了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应具备的现代物流条件,鼓励和支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和企业集团整合药品储存、运输和配送资源,实现多仓协同。,制定了《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合同服务质量协议指导书》,要求药品第三方物流及其所有储存配送场地均实行承诺告知制度,明确药品物流委托方、被委托方各自的具体责任,建立包括药品接收、验收、储存、养护、配送、运输等环节的药品第三方物流质量体系,并将相关质量信息实时交换,保证药品物流服务过程中可进行药品追溯并建立有关记录,防止假劣药品及不合格药品进入药品供应链。
李亚武表示,目前,湖北探索已得到国家药监局的关注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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