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现状)

中国旅游法的探索与洞察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来,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这部法律仿佛是一道指引明灯,照亮了我们前进的道路,为我们的旅游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一章总则揭示了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保障,同时也明确了对旅游市场的规范和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国家的发展策略明确了旅游事业的重要性,致力于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始终遵循着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原则。

第二章关于旅游者,强调了他们的权利与义务。旅游者在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也有义务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章节也针对特殊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提供了便利和优惠。

第三章关于旅游规划和促进,展示了国家对于旅游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各级对旅游业的发展进行了明确的规划,旨在促进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这些规划涵盖了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等内容。国家还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和开发。对于那些愿意投入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出其公益性质。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与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以及其他自然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紧密相连,确保各方面的发展都能协调一致,共同推进旅游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十条:各级在编制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到旅游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中,也应兼顾旅游业的发展需要,以确保旅游产业的顺利推进。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和维护当地文化和习俗。还需要考虑到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应对本级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以便更好地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国家和地方应制定并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还应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形象推广,以提升旅游产业的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地方则负责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共同推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国家和地方应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还应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为旅游者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为旅游产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等。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多种业务,包括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等。其中,经营出境和边境旅游业务需要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至三十五条: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多项规定,如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安排参观或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应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获取回扣等。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或入境旅游时,应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导游人员需要通过导游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证才能从事导游工作。旅行社应与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权益,推动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旅行社在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必须全额支付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任何费用。这是确保导游权益,保障旅游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

对于取得导游证并具备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的专业人士,若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可以申请获得领队证,为其开展团队旅游服务提供资质。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服务时,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不得私自承揽业务。他们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在行程中,他们应告知并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劝阻。

景区开放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并需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景区门票及内部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涨价需举行听证会,征求各方意见。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合并出售的门票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单项票。景区接待旅游者数量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应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游客数量。

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的,需取得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需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标明许可证信息,保证旅游经营信息的真实、准确。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旅游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需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在车辆和车厢内公示相关信息。景区和住宿经营者若将其经营项目或场地交由他人经营,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造成的损害需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时,若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有违反规定情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及相关高风险旅游项目实施责任保险制度,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风险保障。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在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时,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正式的旅游服务合同。这是确保双方权益的基础。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以下内容: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的详细安排、旅游团最低人数要求、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具体安排和标准等。合同还应明确游览和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在签订包价旅游合旅行社应向旅游者详细解释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详细的旅游行程单,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若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对于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的情况,也应在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导游服务费用也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标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确保旅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十二条:在签订包价旅游合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告知以下重要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减免责任的信息以及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等。在旅行过程中,如遇有上述事项,旅行社也应及时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若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境内旅游,应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对于出境旅游,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有权将自己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除非旅行社有正当理由拒绝。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若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事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双方需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需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副本,并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根据第七十条,若旅行社未能履行或未能按约履行包价旅游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若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旅游者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损害,旅行社则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活动期间,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需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规定,若因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组团社需承担责任,但可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追偿。对于造成的旅游者损害,旅游者可以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损害,则应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赔偿,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在旅游活动中或解决纠纷时,如旅游者的行为损害了其他方的合法权益,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并签订合同,如旅游者请求变更行程,需相应调整费用。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各类旅游服务并收取代办费用时,应亲自处理事务。如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旅行社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提供旅游行程设计、信息咨询等服务,旅行社应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关于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应按旅游服务合同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服务。如未能按约提供,应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并承担费用。关于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旅游饭店、交通、卫生间、购物商场以及各类文化娱乐设施等。

随着国内大循环格局的形成和国民消费的增长,高品质旅游成为发展趋势。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断提高,对文旅产品多元化、消费场景化、产业数字化、服务品质化、秩序规范化提出新要求。红色旅游也迎来高潮,许多景区通过深度开发和创新手段,使红色旅游由静态向动态转型,创造出众多精品和体验场景。随着红色旅游景点的精心打造,红色旅游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与此游客群体呈现出年轻化和家庭化的趋势。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乡村旅游持续受到关注。从2020年的文旅热潮到当下,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正成为各城市竞相发展的重点。从直播带货到综艺节目,文旅行业的营销手段层出不穷,跨界融合成果显著。

在基础设施方面,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不仅为市民提供了休闲娱乐的场所,更是城市绿化面积改善生活环境的重要载体。随着时代的变迁,旅游公共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近期,某省整合文化厅与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能,新组建了省文化和旅游厅,以更好地统筹规划全省的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该厅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相关方针政策,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组织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等。

以桂林为例,短短几十年间,旅游从业人员数量、旅游接待能力以及旅游景区的数量和质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桂林正朝着国际旅游胜地的目标迈进,旅游总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提升。

旅游公共服务的建设现状也呈现出一些特点。旅游公共服务需求具有公共性,是市场的有益补充。始终是旅游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但服务的具体内容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针对旅游公共服务的性质,应由市场提供的尽量由市场完成,同时也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了促进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旅游局推出了十大举措,包括举办世界旅游发展大会、推出绿色旅游发展行动方案等。旅游公共服务行业涵盖了基础公共服务、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

文化旅游局作为市行政管理机关,其所属的文化旅游服务中心是事业单位,旨在开展文化旅游服务,促进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该中心主要承担旅游公共信息、咨询、旅客集散、智慧旅游等工作,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体验。

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正成为各城市发展的重点,不断创新的营销手段和提升的服务质量将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体验。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旅游公共服务将更加完善,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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