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旅游规划专家风采及旅游条例概览
时光荏苒,陕西的旅游事业蓬勃发展,日渐壮大。为了更好地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陕西省制定了一系列旅游条例。让我们一同走进陕西的旅游世界,领略专家风采,了解条例内容。
条例目录清晰,涵盖了总则、旅游者权益、规划与促进、资源保护与开发、经营与服务、乡村旅游、旅游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全方位保障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强调旅游业的发展应突出陕西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优势,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推动其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而其他相关部门也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动旅游业发展。
条例也关注旅游者的权益保障。旅游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要求提供合同文本和发票等支付凭证的权利、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等。
在欣赏美景的旅游者也应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也应向旅游者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的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旅行者之道与旅游规划发展
第十条 旅行者行为准则:
旅行者应当秉持文明旅游的理念,尊重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他们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旅行者还需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不得损害当地居民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旅游限制措施。对于出境和入境的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旅游的游客也不可擅自分团或脱团。旅行者应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解决纠纷的途径:
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他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他们可以与旅游经营者直接协商。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旅游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书面仲裁协议,也可以申请仲裁。他们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的制定: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实施。各级市和县(市、区)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也需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级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地的旅游发展规划。对于跨市的旅游资源,由省人民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重大旅游项目的专项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可以针对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编制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以及旅游资源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的要求与公开性: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时,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公开征求公众、专家及当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各级人民应及时公布本级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规划的评估与调整:
应当组织对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修编规划内容。评估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第三方和公众评价为主。
第十六条 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与其他领域的融合发展。特别要扶持贫困地区和旅游业发展,支持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和工业企业发展工业旅游。同时鼓励依托各类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第十七条 消除服务障碍与跨区合作:
应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动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阻碍外地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支持旅游经营机构发展:
应支持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建立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欢迎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产业。
第十九条 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与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旅游业特色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并支持省内旅游企业积极申报上市,发行各类债券,直接从资本市场融资。保险机构也应推出创新性的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持。
在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旅游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对于利用荒地、荒坡、荒滩等开发旅游项目的,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并提供贴息贷款等支持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开办旅游企业,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重点旅游乡(镇)及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网络等,同时注重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设施建设。在区域开发和市政设施建设中,应兼顾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及相关设施建设。
应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完善交通设施,为游客提供便捷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服务设施,建立重要旅游交通线路,并加强道路标识的设置。在审批旅游线路和客运企业时,应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级应制定并实施本省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统筹组织推广本省整体旅游形象。各级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旅游宣传市场化、专业化,建立多语种的旅游推广网站,加强形象宣传。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及假日旅游预报系统,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服务。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综合性的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并向游客提供必要的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在人才方面,应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建立完善的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旅游经营管理高层次人才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县级以上还应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
在打造精品旅游景区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注重旅游项目的建设,更要尊重和保护当地的文化特色和自然资源。对于重点旅游镇、村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我们更要突出其文化特色,统筹规划旅游功能,确保建筑规模和风格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在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时,我们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无论是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还是森林、山地、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的开发,都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我们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开发生态旅游产品,推动绿色环保企业的创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旅游景区内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活动。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进行。县级以上人民应采取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开发具有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
在旅游业的发展中,我们必须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
对于旅行社的经营与服务,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设立旅行社必须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必须取得导游证、领队证。俱乐部、车友会、协会等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提供服务,不得超越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旅行社可以参与采购和服务外包,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规定,不得有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十一项禁止行为。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鼓励与导游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导游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的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并建立依据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第五章:旅游管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循规定,向相应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交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这些部门有责任为旅游经营者保密其提供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
第六章:乡村旅游发展
第五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应以品牌建设、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核心,结合本地实际,打造特色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县(市、区)、乡(镇)人民应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整体布局中,大力改善乡村的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为乡村旅游创造优良的环境。还要加强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展病媒生物防治活动,全面提升乡村旅游地的环境卫生水平。
第五十五条:对于具有旅游资源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镇、传统村落,县级以上人民将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五十六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手,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的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等措施,鼓励开发各类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发展。
第五十七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将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经营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乡村居民若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许可证,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他们还需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登记游客身份信息,并留意任何可疑人员。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在开展旅游项目、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危险地带,如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地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将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乡村旅游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帮助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规定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统一协调旅游安全工作,建立旅游安全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旅游应急管理被纳入应急管理体系,以应对可能的突发事件。
第六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相关规定,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风险提示。
第六十三条:旅游经营者需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对于流量大的景区,还应配备专业的医疗和救援队伍。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经营者必须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测。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需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旅游经营者应日常维护和保养设备设施,确保安全运行。第六章 旅游安全与保障
第六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事先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经营者更应明确告知可能的危险,并提出相应的身体条件及其他要求。
第六十七条 在没有道路通行或旅游景区规定路线之外的地方进行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需做出风险提示,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前报备。涉及特殊地点和路线,如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第八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他们应建立健全的旅游综合执法体制,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 当地应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方便游客投诉。该机构应高效处理投诉,确保游客权益。对于复杂的投诉,机构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七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旅行社、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需出示合法证件,并确保对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七十二条 景区门票及内部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价格部门在调整门票价格时,需听取各方意见,并提前公布。价格部门还需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对于个人罚款超过五千元,单位罚款超过十万元的情况,我们将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公平的旅游环境。
第八十六条 任何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坚决维护旅游者的权益,对任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
第八十七条 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严肃对待每一条法规,对违法行为绝不宽容。
第八十八条 如果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们致力于提供公正公开的行政服务,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同时废止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陕西省旅游综合规划(更新日期: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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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旅游规划专家名单公示
陕西,这片中华民族和华夏文化的重要发祥地,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为充分展示陕西旅游的独特魅力,我们特向社会公开征集陕西旅游宣传口号。期待的口号作品能高度概括“陕西旅游”的特征,具有鲜明的象征意义,并能引导鼓励民众积极参与旅游。
陕西省旅游规划设计院简介
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是于1990年2月成立的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院内现有职工二百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百余人,包括高级工程师32人,工程师32人,西安市有突出贡献专家3人,留学归国人员4人,国家注册规划师、建筑师二十余人。
陕西省旅游设计院
陕西自然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工程测量、地质测量、空间遥感地理信息处理等。还涵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以及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陕西旅游规划专家名单最新
随着陕西省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陕西省旅游规划专家名单不断更新。最新的名单包括了以下专家:
一、陕西省旅游局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杨忠武,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清亮,副局长徐明正,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组长郝占延,副局长陈梦榆,副巡视员孟宝民、邵玺元、韩升良。
二、旅游规划领域的专家学者:
1. 王勇军,中车西安车辆有限公司客检修事业部钢结构车维修班班长,对旅游交通设施规划与建设有深入研究。
2. 张友荣,西安市庆安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9厂车削中心班班组长,对旅游装备设计与制造有丰富经验。
3. 冯毅,中铁宝桥集团轨道线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对旅游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有独到见解。
4. 龙黔川(布依族),陕西凌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设计所显室主任,对旅游设施电子产品设计与开发有丰富经验。
还有许多在旅游规划、景区开发、酒店管理等领域有着丰富经验和深厚学术背景的专家,如李静、杨超、陈红等。他们是陕西省旅游业发展的宝贵资源,为陕西旅游规划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
三、其他领域的专家:
除了旅游规划领域的专家外,还有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为陕西旅游规划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他们包括来自工程建设、交通、文化、历史、环保等各个领域的专家。这些专家的加入使得陕西旅游规划更加全面、科学、合理。
陕西旅游规划专家名单涵盖了多个领域和层面的专家,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陕西旅游业的规划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随着陕西省旅游业的持续发展,相信这份名单也会不断更新和扩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