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天淇)职工未休年假,不等于放弃补偿。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劳动者未申请休年假该如何补偿的案例备受关注,也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了醒。
据介绍,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不与孔某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互联网公司认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因双方发生争议,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互联网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虽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但并无证据表明孔某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上述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裁决支持孔某的仲裁请求。
专家分析说,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可见,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且在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跨一个年度安排。本案中,孔某虽未提出休年休假,但并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互联网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中有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故不具有相应的效力,互联网公司仍应支付相应的补偿。
据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月至9月,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6.7万余件,同比增长15.3%,结案率达到90.8%,调解率达到52.3%。今年,市仲裁委还与市高院联合,制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简易处理暂行办法》,发挥“一裁终局”化解争议“小快灵”作用,全市终局裁决率为37.8%,案件处理效率不断提升。
十大案例提示
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是从2017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处理的8万余件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
1.工作履历造假,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获支持。
2.劳动者未申请休年休假,不等同于放弃年休假补偿。
3.合法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和地点,不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4.培训期间付工资,不应计入培训费用。
5.隐瞒利益冲突进行利益输送,用人单位解除合法。
6.多次催告未返岗事后方才提交病假条,旷工解除理由可成立。
7.竞业限制生效条款附期限,限制劳动者权益属无效。
8.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不应设置前提条件。
9.外国人就业同样须参保,签有双边或多边协议方可免除。
10.违约金条款须遵守,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