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高温权益”如何保障

8月6日中午,在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的一个小区门口,背着高过自己一头的巨大双肩包的赵明不断和保安套近乎,希望保安能放他进去,把包裹送到客户家中。就在赵明正陪着笑脸和保安说话的时候,手机又响了,客户催问他怎么还没到。高温加上急躁,使赵明黝黑的脸上汗珠密布,背包贴身的地方都被汗水湿透了。
在小区保安“快进快出来,下不为例”的叮嘱声中,赵明加快步伐向一栋住宅楼走去。赵明告诉记者,他从早上8点到中午,已经跑了4个多小时,送了30多个快递件,本来想吃午饭,休息一下再继续送件,但电话联系这个客户时,客户说只有这个时间在家,要求他立刻送过来。他立即赶过来,客户因天热不愿意到小区门口来取,保安又不让送快递的进小区,“耽搁时间久了就可能被客户投诉,这单就白跑了。 ”
“天气热,许多人不愿意出门,都在网上购物,快递件数量剧增,我们中午也要顶着高温送件,基本没时间休息。”赵明无奈地说,快递员是按送达件计酬,虽然公司让他们尽量避开每天最热的时段,但任务量摆在那,一休息就完不成,影响收入。况且,中午这段时间容易打通客户电话,能最快把快递件送到客户手中。
“高温下送快递,热到快中暑了,却拿不到高温津贴。 ”在合肥一家小型快递公司当快递员的小李不满地说,老板一直强调,他们是按件计酬,工作时间由快递员自行安排,所以不需要发高温津贴。不过,为了防止快递员中暑,公司发放了冰镇饮料、清凉油、小电风扇等。
虽然不是专职快递员,但在合肥市蜀山区一家饭店工作的张丽每天中午也要骑着电动车“送快递”。 “每天中午要跑2个多小时,送10多份餐。 ”张丽说,她是饭店的服务员兼外卖配送员,“夏天时和快递员差不多”,却从没拿到过高温津贴。记者采访了合肥市几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小哥”发现,在高温休息方面,公司都是“口惠实不至”,一面提醒快递员注意高温休息,一面增加工作任务量;在高温津贴方面,少数大型快递公司能按规定发放,其他有的以实物代替,有的直接不予发放。
行业加盟制规定难落实
“不是不想让快递员休息,而是没办法。那么多快递件放在那,不抓紧时间送,客户也不同意。 ”作为某知名快递公司的加盟商,李龙指着仓库里堆得小山一样的快递件告诉记者,按总公司规定,这些快递件必须在两日内送出去,这意味着手下的8名快递员必须工作9小时以上。李龙说,夏季是快递业业务高峰时期和快递员离职高峰期,人手不够用,在职的快递员一般都要加班加点。但快递业利润薄,如果严格按有关规定发放加班费、高温津贴等,人力成本负担重。
采访时,记者发现李龙对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非常了解,“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李龙坦承,入夏时,总公司就曾召开加盟商会议,带领他们学习《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他们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好快递员的休息时间并发放高温津贴。但他私下了解到,除了公司的直营网点,其他加盟商落实规定的情况和他差不多。
“快递员‘高温权益’保障的绊脚石之一是当前快递业的行业管理模式。 ”快递业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快递行业的跨区域、劳动力密集型特点,大多数快递公司都实行加盟制、区域化管理,总公司对加盟商的考核往往重业务、轻人力管理,总公司对快递员福利的相关要求监管不严。加盟商大都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解决用工问题,加盟商录用的快递员和快递公司总部没有任何关系,如此一来快递员“高温权益”落实就难上加难了。
该业内人士分析,快递加盟商都很注重人力成本控制,每人每月300元高温津贴是一笔不小的成本开支,而快递员大都缺乏维权意识,这笔成本也就“能省就省”了。因而,有的加盟商以少量实物替代津贴,有的会找出种种借口少发,有的故意拖延发放直至“遗忘”。
延伸阅读
高温津贴发放有明确标准
7月24日,省人社厅针对全省持续高温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今年我省高温津贴仍沿用2011年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高温天气期间,企业应遵守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因中暑诊断为职业病,可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闻则)
用工待规范法规须细化
“‘高温权益’难落实不是个别快递公司的问题,是整个快递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要解决也必须从行业整体着手。 ”资深物流业经理人张浩认为,全国几十万名快递员,每年完成快递业务量几亿件,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应当从国家层面出发,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合力维护好快递员的合法权益。
“快递员‘高温权益’难落实的根本原因,是快递行业用工管理相对滞后与行业迅猛发展之间的矛盾。 ”安徽致达律师事务所徐律师认为,当前,快递行业存在转包、分包、承包、委托等多种经营模式,直接用工少、中间环节多,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难以确认,必须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个问题症结。他提醒快递员,要注意保存好与快递企业及承包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入职时要尽量签订劳动合同,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以工作时间为例,徐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申请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当计为加班时间。这就可以避免用人单位以对快递员进行日常考勤难为由,给快递员安排超长工作时间。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国家邮政局去年公布的《快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快递员注册管理制度,其中对快递加盟形式作了明确规范,这将有利于促进快递行业用工规范,但该意见稿中涉及快递员劳动权益保护内容较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金英杰曾建议,《快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经营主体的范围规定应更为严格,应从规范快递经营主体的角度来规范快递业的劳动关系。她认为,要根本解决快递经营主体规避《劳动法》的行为,就应明确快递加盟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禁止经营主体采取分包、转包、承包等其他形式,防止经营主体规避《劳动法》,以有效保护快递员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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