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的张某是安徽人。2014年11月13日,他来到海口找到孙某报,谎称其亲戚有一批货物需要从洋浦经济开发区运往浙江宁波,让孙某报安排3辆货车发货。
同年11月16日,张某联系孙某报,谎称有2000吨的货物需要发货,让孙某报安排货车发货,并称可以和孙某报一起运货赚取运费差价。同年11月18日,张某告诉孙某报在两日后安排货车装货。次日,张某向孙某报谎称要求孙某报预付2万元作为定金,货物运到后再返还。当日18时许,孙某报转账2万元至张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同年11月20日,张某关闭手机不再与孙某报联系。孙某报认为张某是“空手套白狼”,骗取定金。2014年11月22日,张某被抓获归案。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骗取被害人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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