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潘红卫律师快递公司制作的快递运单是快递公司与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能证明快递公司没有尽到对格式合同中的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承运人对快递寄件物品丢失可以请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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