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放行 被指控受贿
据公诉机关指控,辛某于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在北京某公司任主管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北京市大兴区一处农场外乡间路上限高杆的职务便利,以放大型货车通行为由,向袁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向曾某索要软香烟20条、向靳某索要软香烟12条。另一被告人杨某于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在该公司任队长期间,同样利用其负责管理限高杆的职务便利,向袁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向彭某索要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辛某、杨某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共收3.7万 俩人都获刑
庭审中,二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但对指控数额都称存在问题。杨某辩称其只收了3万元,而辛某则表示自己只收了7000元及两条玉溪烟。二人在庭上所作辩解,法院经查予以确认。
据了解,该条道路是由二人所供职的公司投资修建的,该公司2011年底雇佣了十来个负责看管道路,为防止途经此处的大货车将路损坏,还在路东侧安装了限高栏。杨某供述称,他刚到公司上班,队长交接时告知只有几家公司的大车可以过,其他大车均不能过。此后公司行政经理给了他一张可以通行大车的单子。2012年10月的,农场附近两个公司的领导找到杨某,说公司大车想走这条路,杨某便让二人各拿5000元,可将其车牌号加进“放行单”。2013年3月,杨某主动找到二人,要求对方再各自拿1万元,他保证两公司的车可以再走一年。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辛某、杨某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辛某、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犯罪数额有误,法院予以更正,一审判处辛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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