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汪国财起诉杭州交警绕城大队要求撤销对他超载、制动性能不合格处罚一案,在拱墅法院开庭审理。
此前,交警认定汪国财承担次要责任,原因是超载和制动性能不合格。其中,认定货车超载30%以上,罚款2000元、扣6分;制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指标,罚款200元。汪国财对此两项处罚均有异议。
庭审中,汪国财因跳槽后忙于工作,并未到庭。
争辩1超载32.34%还是超载29.38%?
按照浙江省相关法律规定,货车超载30%以上的,处以2000元罚款;超载30%以内的,则处以500元罚款。
事故发生后,货车连带木头被拖至萧山的一家停车场,交警先称货车连车带货总重量,然后再卸掉木头,称一下货车自重,求出差值即为木头重量。
昨天,杭州交警绕城大队的出庭应诉出示证据说,货车总重为54.49吨,核定载重量是27.7吨,实际装载的木材重量为36.66吨,超载32.34%。
汪国财一方出示了一张收费站过路费称,他驾驶该车、装着同样的货物,途经黄山某公路收费站,计费时的称重结果与此完全不同。
这张过路费显示,货车总重53吨,依据行驶证显示的车头及挂车车身自重为17.16吨,说明实载木材35.84吨,据此计算是超载29.38%,处罚要降格一个档次。
而交警部门称出的货车自重为17.83吨。汪国财一方认为,如果按照交警称出的自重来算,那么超载率更低,仅为26.97%。
汪国财一方指责说,交警部门对他们提交的重要证据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查,只是回应“实际载重以交警部门依法取证获得的数据为准”。
杭州交警的当庭说法则是,收费站过磅使用的是动态汽车衡,五轴车误差率高达-2.9%,而交警部门过磅则使用的是静态电子汽车衡,误差率仅为0.05%,汪国财提供的过磅数据证明力明显不足,所以不予采信。
争辩2称重时货车司机没到场行不行?
关于超载这一事实的认定,汪国财一方还有不少话要说——
他的代理律师称,交警在称重时,居然没有叫汪本人到场,严重违反程序。“根据公安部12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事发后,汪国财被交警部门带离控制,“交警完全有条件带他一起去停车场见证货物过磅称重过程,却被剥夺相关权利。”汪国财一方的律师称。
“6月12日早上发生的是一起一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开展全面调查,适用的是公安部104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同于行政案件的专项违法查处,已经邀请见证人见证,程序上没有问题。”出庭交警说。
“(就好比)我是卖菜的,菜两斤啊,肉三斤啊,付钱吧,称了吗,称了,称的结果不给你看!合适吗?”汪国财的代理人说。
“所谓的通知当事人也是有限定的,是指采取强制措施时,而不是说整个调查过程都需要汪国财本人到场,这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也是不切实际的。”交警一方表示。
争辩3鉴定机构是否存在问题?
交警强调,即便汪国财本人也是承认超载的。
汪国财一方表示“超载是应该坚决打击,但要依法处罚才行。”
汪国财一方还提出鉴定出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存在主体资质问题、超委托范围鉴定等,认为不是有效证据。交警则回应称,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科学公正。
该案将另行宣判。
庭审结束,汪国财案发时所在公司的负责人称,公司已经转行做酒类生意,不搞物流了。“你叫我怎么搞?事故不是我们引起的,但哪怕鉴定出4个轮子胎压不足,都会被认定不符合安全技术指标,都得担责!”
链接
浙大副校长车祸事件
2014年6月12日早上6时06分,浙大副校长吴平驾驶一辆奥迪轿车,在杭州绕城高速西线南向北三墩出口处与汪国财驾驶的货车相撞,事故导致吴平当场身亡。
事发后的监控显示,吴平驾驶的奥迪车在临近高速下口时,突然从左侧车道变道,与右侧车道直行的货车相撞,随即货车发生侧翻,货车上装载的大量木头倾泻下来,压住奥迪轿车。
汪国财此后收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奥迪轿车变道是引发事故的原因,而大货车超载、制动系统问题加重了事故后果。汪国财及他的货车所属公司对这一鉴定结果则表示异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