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9日下午,在确山县某石子厂内,被告王某驾驶货车倒车时将原告朱某撞倒碾轧在车轮下,造成朱某受伤,构成九级伤残。被告西平县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系该货车的登记所有人,王某系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王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辩称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且王某系无证驾驶,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系无证驾驶,在倒车时操作不当,除了开启倒车提示音外,未尽到其他安全注意义务,致使站在车后的朱某受伤。而原告朱某在听到货车倒车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危险,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事故情况,认为被告王某和原告朱某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为宜。根据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故被告某物流公司和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不仅包括道路,还应当包括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仅仅以事故是否发生在道路上认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已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亦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综上,法院终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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