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20日11时45分左右,驾驶员潘某驾驶一辆超载的货车沿歌海路自东向西行驶,当左拐至平乐大道时,与一辆停放在行车道上的泥头车发生碰撞。潘某受伤严重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潘某为一级伤残,至今仍没有恢复意识。
为何一辆泥头车会停放在行车道上?原来,事发前21时45分左右,驾驶员陆某驾驶一辆泥头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遇到南宁市某城管执法人员在道路上执法,因该车有违法行为而被拦停,执法人员用轮锁将该车左前轮锁住。后查实,被查扣泥头车仅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
交警六大队勘查现场后,做出事故认定书潘某驾驶超载货车在道路上不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某城管执法人员将泥头车拦停在止停车的平乐大道主道内,用车轮锁锁住该车左前轮,且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泥头车驾驶员陆某无事故责任。
此认定书一出,立即遭到潘某家属的质疑。潘某家属认为,某城管执法人员将查扣泥头车拦停在行车道上,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该负事故同等责任甚至主要责任,潘某家属遂向交警支队申请复核。经复核,交警六大队仍维持原认定结论。
去年11月,潘某家属将某城管执法队、泥头车投保公司、泥头车所属的某运输公司、泥头车车主杜某及驾驶员陆某告上法庭,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付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30万余元;超出保险理赔限额的赔偿,由其余四被告承担50%的连带责任。
昨日上午,良庆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其中,泥头车车主杜某与驾驶员陆某为同一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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