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通用界定的背景下,第三方物流成为企业寻求高效物流服务的外部合作伙伴。特别是在医药领域,第三方物流以其独特的优势逐渐受到关注和认可。从国内部分省份开始尝试的“代储”、“代运”模式开始,到新版GSP标准中“现代物流”、“第三方物流”附录的修订,医药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前景被普遍看好。
政策的推动和市场的需求为医药第三方物流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随着新版GSP及其配套附件的实施,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的开展有了明确且严格的标准。要想开展“第三方药品托付贮存配送”,不仅需要满足药品特殊性的贮存环境条件和相应配送设备,还要依照新版GSP及相关规则,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物流管理机构及设备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拟定质量管理文件,明确双方的质量职责。
通过调研发现,目前能够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多为规模化的药品运营企业。而在部分省份,社会物流企业在药品第三方业务领域尚处于试点阶段。由于新版GSP对药品的贮存及运送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中小型药品运营公司考虑到出资压力,更倾向于委托具有“第三方药品托付贮存配送”资质的企业来储存和配送其运营的药品。在这样的背景下,与具有第三方资质的企业协作成为这些企业轻装发展、寻求生存的首选策略。
这种合作模式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担忧。企业担忧自己的业务途径和商场被物流服务单位掌控。但只要专业从事托付贮存配送的企业严格把控库存、运送配送环节的质量关,确保药品及时、安全、保质送达,双方的经济效益点就不存在抵触。在此基础上,双方紧密配合,实现双赢是完全可能的。
在物流配送方面,尤其对于医药物流来说,覆盖区域的广度和深度至关重要。我国大多数医药运营公司自身的配送能力有限,配送半径一旦超过一定距离,就需要借助其他社会物流服务。但这些非专业的药品物流公司从各方面都不能确保药品的质量。如何对这些环节进行质量监管,包括是否纳入药监部门的审核控制范围内,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新版GSP提供了法律根据,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授权不足的问题。
笔者建议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第三方物流的监管进行明确规定,为规范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开展奠定法理基础。当前,虽然已有不少现代物流公司开始为医药公司提供独立的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但由于各省药监部门对第三方物流的理解存在差异,且企业面对的客户多样化,使得第三方药品物流在推行过程中仍面临诸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