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于2017年出台快递业信誉办理暂行办法,你知道首要首要内容是什么

各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邮政管理局,各位运营快递事务的精英们:

随着《社会信誉复古建造规划大纲(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树立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期联合惩戒准则加速推动社会诚信建造的辅导定见》的深入实施,我们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致力于快递业信誉的复古与提升。在此背景下,国家邮政局精心研制了《快递业信誉办理暂行方法》,经过严格的审议,现正式颁布给你们,望各位同仁共同遵守,积极执行。

国家邮政局,作为快递行业的引领者,始终致力于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此次《快递业信誉办理暂行方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快递业信誉建设,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展开。本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快递商场办理方法》等有关规则拟定而成。

第一章 总则部分明确了本方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快递业信誉信息的定义。它强调,快递业信誉信息的搜集、鉴定、运用和监督办理等都要遵循一定的准则,如规范一致、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和公开、公平、公平等。本方法也注重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信誉档案的树立和信誉信息的搜集。邮政管理部门将建造快递业信誉办理信息复古,以电子化方式记录、存储企业的信誉信息。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需加强信誉建造,树立健全规章准则,加强对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誉办理与查核。快递职业协会也应引导和催促会员单位加强职业自律,倡议信誉建造,引导企业诚信运营。

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信誉信息包含多个方面,如基本信息、答应办理信息、快递服务质量信息、寄递安全信息以及社会职责信息等。这些信息将共同构成企业的信誉档案,作为评估企业信誉的重要依据。

各位同仁,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推动快递业信誉的复古与提升,为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贡献力量!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快递业信誉复古建造,省级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则在本辖区内积极行动。快递业信誉办理将以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为主要目标,对其树立仅有信誉档案进行信誉鉴定和办理。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快递业的信誉水平将不断提升,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这些企业,如同快递行业的砥柱,深知信誉是他们发展的生命线。他们深知,只有秉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才能赢得客户的信赖和市场的尊重。他们不仅注重日常的运营和管理,更重视建立和维护自己的信誉体系。

每当新的一年到来,这些企业都会全力以赴搜集、申报、改变和提出有关信誉的信息,严格遵守年度信誉信息搜集的规则,不得迟于次年2月15日。这是他们对信誉的承诺,也是他们对客户的尊重。

而他们信誉信息的搜集途径多样化,包括邮政办理部分搜集录入、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申报录入,还包含同享其他部分信息等。他们的服务质量信息、寄递安全信息以及社会职责信息等,都会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搜集和申报。

为了更公正、更权威地评价信誉状况,国务院邮政办理部分组织树立了全国快递业信誉鉴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邮政办理部分、快递职业协会、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快递从业人员、用户代表等组成,旨在展开全国及地区性的快递业信誉鉴定作业。

每年都会编制一次的鉴定计划,旨在确认点评目标并赋予相应分值,清晰守信企业、失期企业和信誉反常企业的确认规范。这个计划是动态的,既保持稳定性又适应时代变化。在编制过程中,会寻求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意见,确保计划的公正和透明。

当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认为他们的信誉信息记录不精确时,他们可以提出异议并给出相关证明材料。邮政办理部分会在收到请求后尽快进行复核,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改。这种机制确保了信誉记录的准确性,也体现了对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通用目标与地方目标之间的权重分配,这一重要事项是由全国快递业信誉鉴定委员会慎重决定的。他们会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公布次年的鉴定计划。各地的快递业信誉鉴定委员会也不甘落后,会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公布本地区的次年鉴定计划。

快递业信誉鉴定委员会对于快递企业的信誉评估周期是一年,但他们也会根据需求,按月、季、半年等进行信誉状况的发布和通报。如果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出现严重的失信行为,鉴定委员会将毫不犹豫地将它们列入快递业失信名单。

在鉴定信誉时,快递业信誉鉴定委员会采用百分制。他们依据鉴定计划对快递企业进行全面的信誉状况核查,然后得出鉴定结果。

每年的3月1日前,各地的快递业信誉鉴定委员会都会发布上一年度的信誉鉴定成果,全国快递业信誉鉴定委员会则会在3月31日前发布全国范围内的鉴定成果。对于那些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鉴定委员会会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个月。

如果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对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他们可以向所在地的信誉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鉴定委员会会在收到异议请求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请求人。如果对调查结果仍有异议,则不予受理。如果发现列入失信名单存在错误,鉴定委员会将从查实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更正。

企业的信誉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等方式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发布的信誉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信息、行为事实、确认部分和时间、确认文件和文号、信息来源等,以及信誉鉴定结果,包括鉴定分数等。

信誉信息的发布期限有明确规则:运营快递企业的基本信息、许可信息长期发布,其他信誉信息和鉴定成果发布期限为2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度守信名单和失信名单将通过邮政管理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开。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共享快递业办理信息复古的信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询公开的企业信誉信息,查询非公开信息需征得企业书面同意。

第三十八条 关于快递业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

针对被列入快递业失信名单的企业,我们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加强监管,提高对其随机检查的频次和比例;

(二)对于被依法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再次担任法定代表人或高层管理人员在新设快递企业中任职的,邮政管理部门将依法重点审查;

(三)撤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在邮政管理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

(四)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如审慎批准失信企业新增项目、土地使用、采购、融资贷款、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并撤销其评优评先资格;

(五)职业协会将对失信会员企业实施警告、行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九条 移出失信名单的条件:

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快递企业,若满足以下条件,可移出失信名单:

(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次年信誉评定为守信企业;

(二)非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次年信誉评定未列入失信名单或信誉异常名单。

第四十条 信誉修复后的处理:

根据信誉修复被移出失信名单的企业,自移出之日起次日起解除对其惩戒措施。但移出失信名单的评定年度,不得对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快递企业的信誉状况,制定信誉指数,以反映行业信誉建设的动态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快递业信誉建设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快递业信誉监管职责时,可采取以下监督检査方法:

(一)进入快递企业或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材料、凭证;

(四)在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下,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并对疑似夹藏禁止寄递或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快件进行开拆检查。

第四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积极配合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引导全行业开展诚信文化建设,营造讲诚信、守信誉的职业氛围。

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签订联合奖惩备忘录等方式,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信誉管理实效。

第四十七条 快递企业依照本办法申报信息时,应确保及时、真实、完整,不得迟报、瞒报。

第四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若违法收集、使用、公布快递企业信誉信息,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于快递从业人员的信誉管理,暂不纳入本办法调整。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开展对快递从业人员的信誉管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工作日以自然日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查询公布的快递企业的信誉信息,对于被列入年度守信名单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将在行业评优评先、争取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组织。被列入年度失信名单或信誉异常名单的企业,其邮政业务办理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将被撤销,同时其法定代表人也将失去参评资格。对于信誉异常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将加大监督力度,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并劝诫敦促其整改。而对于被列入快递业失信名单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惩戒措施,包括增加随机抽查频次和比例、撤销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评优资格、对相关人员新设快递企业进行重点审查、与其他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行业协会也会对失信会员企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曝光、不接受等惩戒措施。

《方法》共六章五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快递业信誉信息的搜集、鉴定、运用和监督办理等事项。其中,明确提出了以运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主要目标,建立电子化信誉档案进行信誉鉴定和管理。对于采用加盟方式运营的企业,在信誉建设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强调企业总部在信誉管理中的主体责任。

该《方法》指出,快递业信誉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反映企业信誉状况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许可管理信息、快递服务质量信息、寄递安全信息、社会责任信息以及其他反映企业信誉状况的信息。搜集途径包括邮政管理部门搜集录入、企业申报录入、共享其他部门信息等。

根据《方法》的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将按照行业共治的原则,牵头成立快递业信誉鉴定委员会,开展辖区内快递业信誉鉴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年度鉴定计划、确定评价对象并赋予相应分值、明确守信企业、失信企业和信誉异常企业的判定标准,并根据鉴定计划对快递业务企业的信誉状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鉴定结果。这一体系的建立旨在确保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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