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变成“网购**”的误解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明确从4月1日起全国将推广使用网络,以提高信息管税水平。,就是这样一项管理规定,却被很多媒体解读为“网购将可”。“网络”摇身一变成为了“网购”,给公众造成了极大的误导。

其实,只要稍微对文件本身略加阅读,就会对“网购”一说产生疑问。为何“网络”引发诸多媒体频频误读呢?究其缘由,不外有二一是态度因素,没有经过审慎的调查求证,就望义,仓促发稿,这反映出当前个别媒体从业人员急于求成的心态;二是“赚眼球”因素,当前网购征税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加之税收政策越来越得到公众的关注,为“赚眼球”而“拉郎配”的新闻稿件也就屡见不鲜了。

至于网店开具的问题,管理办法早有规定。只要销售商品收取款项,收款方就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并不会因为实体店还是网店有所区分。目前,大多数以公司名义注册的网商(B2C网商),都可以、也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只有那些以个人名义存在的网商(C2C网商),因为大多没有进行工商注册且缺乏具体地址,在税收监管上存在难度。相关部门也在积极调研电子商务征税,将从制度面对其进行完善,使其健康发展。

所谓网络,是指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在线开具的,具有成本低、填开数据真实和便于实时查验真伪等优点。据基层税务人员介绍,使用网络后,以在线开具为主,数据即时保存在系统内,不但企业可以实时核查信息真伪,杜绝了接收假票的风险,消费者也可以时间登录国税网站,按照手中的号码等信息,对真实性进行查验。,根据该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应及时查询验证其真实性,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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