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6月1日起施

从天津市市政管理局近日举行的宣传贯彻会获悉,该市首部针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进行规范的政府规章——《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准挖掘,今后恼人的“马路拉锁”问题将得到相应控制。

截至目前,天津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城市道路1413条,总里程达1404公里;城市桥梁(含地道)315座,总长度达172公里。针对“马路拉锁”情况,规定明确了对掘路施工实施计划的管理,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准挖掘。冬季不准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按照规定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道路挖掘后的沟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时限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做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逾期不改的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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