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是昆明市有关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条例,重点对公共汽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公共汽车的运营许可、监督保障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其中,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期限为4年到8年,并按照经营区域和特点将城乡公交客运分为城市、城际、县乡、镇村4种公共汽车客运类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方便群众”的原则,构建多层次建设发展及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规定由市财政保障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经费,为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安全、有序发展提供监督管理和运营服务保障;明确规定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并在相关道路、社区建设等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的前期,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条例的实施,将从体制上打破城乡客运二元结构,打造城市、城际、县乡、镇村公交及其他公共交通协调发展的覆盖面广、运行稳定、安全规范、经济便捷的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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