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快递三次收费不必过虑

日前,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邮政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投递两次后,第三次投递可额外收费,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但凡涉及收费问题,人们都容易本能地表示排斥。就像“快件第三次投递可额外收费”的规定,尽管人们认为配送人员不可能无休止地送下去,这里面也包含着人力资源成本,但还是会对快递新规表示不满,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一者,不少人会认为,快递市场应该是充分竞争的,免费配送次数就可以作为一种竞争优势,那么,快递企业还没说收费呢,职能部门管那么多干啥?,即便是规定第三次配送可以收费,那该怎么落实?比如,很多人担心,配送过的次数到底由谁说了算?该规定会不会造成快递公司的话语权和解释权过大?
事实上,人们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担忧,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新闻标题的引导下预设了自己的立场和态度,而接下来就没有认真地把该条例看完。其实,通读该条例的具体落实细则,快件投递三次额外收费恐怕并无不妥,本不该有太大的争议。
从制度层面上来看,国家在2012年实施的快递服务标准就明确规定,快递公司要至少免费投递两次,投递两次未能投妥的快件,快递组织可以收取额外的费用,而此次《南京市邮政条例》完全是对该规定的具体落实,而不是自己的“标新立异”;
再具体到操作层面上,相关规定也说得很清楚,“无法投递时,应主动联系收件人,通知复投的时间及联系方法……复投仍无法投递,可通知收件人采用自取的方式,并告知收件人自取的地点和工作时间。”在这样的背景下,收件人要求进行第三次投递,并对其收取额外费用,应该符合规定。
更应该看到,此处规定“快件投递三次额外收费”,并不是要求快递企业强制执行,其意义是指导性质的,给快递企业预留了较大的操作空间。换句话说,假如快递公司已经免费投递了两次,第三次投递要不要收费,完全看他自己,只不过规定需要考虑到快递公司的成本,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允许收费,做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话又说回来,从实际情况来看,此前那些出台过类似规定的地方,也没见几家快递公司开始对第三次配送进行收费。其实,不少快递企业都采取了“免费配送——暂存——免费配送”的模式,最大程度地给客户带来便利,再加上现在不少城市社区都建设有快递服务中心,那么对于“快件投递三次额外收费”的规定,显然更不用过度担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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