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快递部分与《旅游法》对比分析
如果说快递是小件物品的“物流”,那么说旅游就是游客的“人流”。这两个产业都是朝阳产业,都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产业,两个产业之间既有差异也存在内在规律的相同性。作为快递行业,如何借鉴《旅游法》的相关条款为今后完善快递市场监管和规范快递市场值得探讨与研究。
在《邮政法》快递部分,与其配套的还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快递服务标准》。
一、《邮政法》与《旅游法》的基本情况
序号 |
对比内容 |
《邮政法》 |
《旅游法》 |
简析 |
1 |
实施时间 |
2009年10月1日 |
2013年10月1日 |
|
2 |
章数 |
共计9章 |
共计10章 |
|
3 |
章节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
由于《邮政法》涉及
两个范畴,即邮政服务
和快递业务,与《旅游
法》相比,快递业务部
分的内容不完整。 |
4 |
条数 |
八十七条 |
一百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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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字数 |
10409字 |
12239字 |
《邮政法》涉及快递部
分大约在3000字左右 |
二、《邮政法》快递部分与《旅游法》相关内具体对比(表一)
序号 |
对比内容 |
《邮政法》 |
《旅游法》 |
简析 |
1 |
市场准入门槛 |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
《旅游法》没有明确注册资金的额度。 |
2 |
对外商的限制 |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无 |
发达国家对经营商务信件没有限制。 |
3 |
专营范围 |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
无 |
《邮政法》这个授权条款增大了法律的弹性,对非邮政快递市场的主体来说,产生了不确定因素。 |
4 |
设立基金 |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无 |
《邮政法》这个授权条款增大了法律的弹性,从所出台的《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管理办法》看,征收的对象是非邮政快递企业。 |
二、《邮政法》快递部分与《旅游法》相关内具体对比(表二)
序号 |
对比内容 |
《邮政法》 |
《旅游法》 |
简析 |
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
无 |
第二章 旅游者 |
与《旅游法》相比,《邮政法》快递部分存在不完善,对快递消费者的权益与义务没有《旅游法》明晰。 | |
服务质量保证金 |
无 |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
《邮政法》快递部分没有设立快递服务质量保证金,缺乏法律的威慑力及监管的前置经济手段,即在出现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的情况下,难以高效处置。 | |
服务合同 |
参照《合同法》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
与《旅游法》相比,《邮政法》快递部分存在不足,《旅游法》在上位法《合同法》在旅游行业的应用上进行了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 |
纠纷处理 |
无 |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
《旅游法》设立这一章节,应当是很多年旅游纠纷的各种案例积累作出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邮政法》则不明晰。 | |
损失、损害赔偿 |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
《旅游法》的损失赔偿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邮政法》则参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容易引发判断的差异,并且造成诉讼成本很高。,应尽快修改《邮政法》有关快件遗失赔偿的条款,就快件遗失赔偿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量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条款。即由国务院邮政监管部门设立快递遗失赔偿限额的规定,如对未保价的快件可以设定每公斤赔偿100元。这样可以简化赔偿流程和程序,降低消费者快件遗失的索赔成本,也让快递企业便于操作。 |
通过对《邮政法》快递部分与《旅游法》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旅游法》的条款设立更加贴近市场,其章节的设立更加全面,更具有执法的可操作性。而《邮政法》的快递部分在司法的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尽管先后出台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服务标准》等,在可操作性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缺陷,这主要是它们是在《邮政法》的框架下制定的,建议尽快地或者在适当的时机进行修改,以强化有效监管,并增强监管的可操作性。
从快递的监管范围看,快递既是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在《邮政法》第九章附则中第八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这样的规定,对如何界定邮政监管的范围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众多的物流企业涉及这个范围;铁路企业运输包裹、航空企业运输包裹也涉及这个范围;电商自建物流配送也涉及这个范围,是否他们也要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也将他们纳入邮政监管的范围?这需要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加以明确。
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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