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无着快件保管不少于六个月

昨日,国家邮政局公告称,《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于2013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指出,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省级邮政企业应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登记保管,平常信件和给据国际信件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据了解,在邮件无法投递的情况下,寄件人地址不详、寄件人声明抛弃、邮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绝支付有关费用、邮件保管期满寄件人仍未领取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

办法指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在保管期限内,邮政企业应妥善保管,不得泄漏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抽拿、隐匿;不得私自开拆处理和销毁。

规定指出,无着快件保管期内快递企业仍应提供查询服务。不宜长期保存的,快递企业应当拍照并注明快件情形视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快递企业总部应建立全网统一的制度,建立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认领信息平台,并向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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