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修订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调整和完善了申诉处理程序、申诉工作要求等,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办法》增加了申诉渠道,明确了受理范围。消费者除了拨打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12305”,或者登录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微信(服务号为“yz12305”)、书信或者传真等形式申诉。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包括邮件寄递,报刊订阅、零售、投递,邮政汇兑,集邮票品预订、销售,其他依托邮政网络办理的业务(不包括邮政储蓄)在内的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服务质量问题,以及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问题等。 《办法》完善了对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申诉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告知处理情况和回访的时限要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消费者采取电话方式申诉,应当及时接听,并告知申诉人处理流程与时限;消费者采取网上、书信、传真形式申诉,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处理。被申诉企业收到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转办的申诉后应妥善处理,并于十五日内答复处理结果。 |
邮政业消费者网上申诉两个工作日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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