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对外公布《长春邮政条例》 元旦起实施

       日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外公布《长春市邮政条例》。《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六章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吉林省邮政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邮政体制改革和邮政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充分考虑长春市业发展实际,在邮政设施、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政府支持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原则。明确全市各级政府应当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快递园区建设工作。市政府应鼓励、支持快递企业发展,建设专业快递园区,推进快递服务体系建设。

       三是细化邮(快)件安全保障措施。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强化不得违法寄递国家禁限寄物品的规定,明确配置安检设备和监控系统的主体,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企业分拨中心应当配置安全监测设备。

       四是便利邮政、快递企业“一公里”投递。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为、快递企业投递邮(快)件提供通行、派送便利。

       五是保障快递企业服务车辆便捷通行。快递车辆确因服务需要,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车,完成服务后应当立即驶离。
  
      六是加强寄递信息安全管理。、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泄露用户信息。对违法提供用户信息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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