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会同财政部对2009年发布实施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09)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编号为 YZ/T0129-2016)已于12月26日印发,将在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原标准将废止。 原有《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自2009年发布实施以来,在保护用户基本用邮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标准已低于我国邮政普遍服务实际水平,且滞后于人民群众的需要,修订工作势在必行。此次标准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民的向往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的要求,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计于民,”先后通过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相关部门、邮政企业的意见建议。在大量调研、数据统计和趋势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地域辽阔的特点,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提出各项指标,体现了科学性、公平性、前瞻性。 新修订的标准对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邮政设施、服务时限、服务环节、用户投诉和申诉赔偿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部分关键指标较现行标准有大幅度提升。在邮政设施方面明确规定,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每个乡、镇应至少有一个提供包裹领取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明显缩短邮件全程时限标准,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信件由原来的9天、15天,缩短到7天和8天,比原标准提高了22.2%、46.7%;包裹由15天、20天,缩短到8天和9天,比原标准提高了46.7%、55.5%。新标准还改变了原来普通包裹只投递包裹单,由用户自行领取的方式,规定城市地区所有包裹、农村地区5公斤以下包裹全部按址投递到户或村邮站,农村地区5公斤以上包裹可到最近的乡镇邮局领取。新修订的标准还细化了用户查询、投诉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新修订标准的实施是落实邮政业“十三五”规划、深化邮政普遍服务供给侧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是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具体体现。为了将标准落到实处,国家局要求部分地区服务水平已经超过标准的,不得降低;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
国家邮政局发布新修订《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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