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未保价 丢失时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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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大律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崔珍珍
 
李先生应朋友之托,通过某通公司给朋友邮寄了三部苹果手机价值15000元。过了好几天朋友还没有收到,朋友便问李先生情况。李先生赶紧联系了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经查询后告诉李先生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了,并表示愿意按照公司规定支付5倍的快递费作为赔偿。李先生难以接受,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某通公司提出应按照快递详情单载明“未保价或未支付保价费快件丢失、毁损、短少的,赔偿限额为所付资费的五倍”的条款进行赔偿。李先生表示,快速公司没有人告知自己需要保价,自己信任快递公司,根本没想到会遗失,快递公司应该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快递单印有格式条款,但快递公司并没有将快递保价条款对李先生进行告知和解释,未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快递详情单中载明“寄件人确认交寄的快件价值不超过10000元”,且在邮寄时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在不保价的情况下最高赔付额为10000元,最终判决某通公司赔偿李先生10000元。
 
快递的存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捷,需求的增加推动了快递业务的飞速发展,但也导致快递行业管理混乱。那么遇到快递丢失时我们到底该如何维权呢?
 
购买了保价的快递丢失时,直接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即可。出现纠纷的主要是未购买保价的快递。《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规定,“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了未保价三倍资费的赔偿标准,也强调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本案中,快递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不能以格式条款来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消费者付费,快递公司发货,在法律上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有效的合同关系,快递单载明“寄件人确认交寄的快件价值不超过10000元”,可认定为合同中对物品价值的约定,因快递丢失无法对其价值进行判断,故超过10000元的部分属于订立合无法预见的损失,法院判赔10000元合乎法理。
 
律师建议,大家在邮寄贵重物品时,一定要购买保价,如果没有购买保价要保存好快递物品的价值证明,以备产生争议后维权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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