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物流专线(北京到阜新物流专线)

        为了最大程度地提高农产品物流效率,减少物流总费用和降低物流成本,阜新市从减少物流环节、提高物流效率角度出发,在辽宁省现有农产品物流渠道模式基础上提出四点构建建议。
  一、农民合作组织主导模式
  通过农民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物流是农产品在物流初始阶段的有效形式。该渠道模式的农产品物流整个过程主要经过农民合作组织(农户)——销地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消费者。在该模式中,不同类型、不同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于提高农产品物流的组织化程度发挥着不同程度的重要作用。该模式的主导者是农民合作组织。农产品生产者形成合作组织对农产品统一进行销售,由合作组织将各家各户零散的农产品集中到一起,直接把农产品运输到销地批发市场,或者分销给本地的零售组织,甚至直接面对消费者,节省时间和物流的中间环节,是比较现代化的农产品物流模式。
  二、龙头(加工)企业主导模式
  龙头(加工)企业主导模式是在龙头加工企业参与模式基础上,即在“公司+农户”的基础上,创新实施“公司+农民合作组织+农户”的物流渠道模式。该模式建立了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利益联结机制,将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农户联结为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利益共同体,通过组织化引导农民进入农产品物流初始链条,实现农民合作组织与农产品龙头加工企业的有机结合,有力促进农民增收。如图2所示,该渠道模式的农产品物流整个过程主要经过农产品龙头加工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消费者。
  该模式的主导者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能够从根本上提升农产品物流组织的整体效率。农民合作组织的加入,一方面为农产品龙头(加工)企业解决了农产品供应问题,另一方面也为农户解决了农产品销售问题。该模式通过农民合作组织将农民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连接起来,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单独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关系的建立。
  三、农超对接物流渠道模式
  农超对接指的是农户通过农民合作组织和大型连锁超市签订合作协议书,由农户向超市直供农产品的新型物流渠道模式。该模式可以为地方优质农产品进入超市销售搭建渠道。农超对接的本质是将现代物流渠道模式引向广大农村地区,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的农产品物流渠道,实现农户、超市、消费者三方面共赢。农超对接模式如图3所示。
  农超对接可以采用农“超市农民合作社农户”的物流渠道模式,也可以采用“超市基地十农户”的模式。农超对接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超市到农村去采购农产品,二是指农民把他们的农产品送入超市销售。农超对接的意义在于突破了传统农产品物流渠道上众多中间环节的阻碍,直接使超市与农民“携手合作”,引导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合作组织对接,在农产品主产区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建设覆盖从田间地头到消费者餐桌全过程的物流渠道,这对于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都具有重要意义。
  农超对接物流渠道模式实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超市配送中心的物流配送,配送中心可以由农民合作组织与超市共同兴建,也可以由多个农民合作组织共同建立,在农产品收获后,由配送中心派车上门收购或者由农户将农产品运到超市配送中心。,也可以利用第三方物流企业专业化的优势,采用第三方物流配送。农产品到达配送中心之后,需要在配送中心进行快速的分级、检验、包装、预冷等,再由配送中心配送到超市的各个连锁门店。农超对接物流渠道模式的优势是减少农产品物流中间环节、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减少农户生产的盲目性,稳定农产品价格通过与超市签订购销合同,可以确保农民获得稳定的收入。
  四、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流通模式
  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为农产品生产者(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基地等)提供了与直接销售地分销商(包括销售地超市、农贸市场、餐饮业)进行交易的平台,简化了农产品流通环节,加快了交易信息的反馈。
  将农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龙头企业称为卖家群体,将大型连锁超市、大型农贸市场,食堂、餐饮业和消费者成为买家群体,整个农产品流通模式中的主体就只有处于中介地位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买家群体和卖家群体。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虽然不参加交易活动,通过制定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过程,为买家群体和卖家群体的安全交易提供保证,在农产品流通模式处于核心地位,是风险控制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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