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关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机关缉违字〔2019〕7号)显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行为,应纳税款为276151.84元,漏缴税款为40283.62元。
2017年12月27日,沈阳鼓风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当事人)申报进口一票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报关单号080720171077026371,共申报三项货物,品名均为膜盘联轴器,申报数量共计6套,申报总价共计135037美元,该报关单由系统自动接单、缴税后放行,已缴税款共计235868.22元。当事人和沈阳鼓风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主动向沈阳桃仙机场海关提出上述报关单币制申报错误,正确币制为欧元。经核实上述报关单随附单据,其中发票上载明三项货物单列币制均为美元,总计金额币制为欧元;进口合同各项价格币制均为欧元;银行付汇证明币制为欧元。
经查,沈阳鼓风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进口合同、箱单、发票等报关单据中,发票上载明三项货物单列币制均为美元,总计金额币制为欧元,但进口合同等其他单据无误。当事人在办理此票货物的报关进口时,工作疏忽,没有认真审核委托人提供的币制错误的发票等报关单据,将币制本应是欧元的货物价格申报成了美元。
经沈阳桃仙机场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行为,应纳税款为276151.84元,漏缴税款为40283.62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缴税证明、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缴款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1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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