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服务社会的新型产业体健康发展?

特约评论员 李宏

据媒体报道,2月6日,民政部公布了近期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涉嫌为非法社会组织的名单,共179家。2月9日,北京市某部门对“中国数字信息与安全产业联盟”、“中国体育企业家俱乐部”、“土壤环境修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国艺术教育家协会”进行了取缔。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对非法机构必须依法取缔,而对于有助于服务百姓,推动社会全面发展的新型产业体,应按照中央精神和法规予以指导和扶持,为企业家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不可否认,近年来,国内一些社团组织不少以“中国”“全国”冠名,但纵观这些组织的主要目的,就是巧立名目敛财。手段包括发展会员、成立分会收取会费,发、搞评选颁奖活动收钱,搞行业培训收费,有的甚至向企业敲诈勒索。对这种涉嫌违法犯罪的社团组织,就应该被取缔,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净化社会风气和市场经济环境。

,对未经注册的新型产业体,也不能一概而论,统统“一棍子打死”。以积极响应中央号召,致力于在全社会开展数字经济的“中国数字信息与安全产业联盟”为例,由于该联盟自2014年成立以来就一直四处申请相关注册和登记备案而无果,在这次整顿非法社会组织中也被沾染了污名,被列在被取缔之列,因而引发了有关部门和联盟内广大从业者的质疑。

这种“一刀切”式的做法,很值得商榷。那么,对于有助于推动社会全面发展、服务百姓的新型产业体,应该怎样促进其健康发展呢?从中央精神上讲,近年来,中央一再强调简政放权,焕发经济活力。

早在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就颁发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强调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今年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也强调指出,对于刚刚出现的新行业、新业态,仍有很多未知,正因为未知才有活力,才有创新力量,才有发展空间,才能形成新动能。在发展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不要一上来就管死、限制死,而要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自我调节的功能,有序引导整个产业健康发展和企业的优胜劣汰。强调,坚持包容审慎绝不是“不监管”,而要密切跟踪各种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不要认为出来一部管理条例就一成不变了。要根据新情况、新变化,条例该修改的要修改,该调整的要调整。

从立法和相关部门来讲,应把贯彻中央精神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相关主管部门的应按照中央精神,不仅该收的收、该放的放,审批事项该清理的清理、该监管的监管,才能减少行政成本,更应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六部门,在这方面就做出了很好的表率。

该六部门2008年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中明确要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意见》中明确界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而“中国数字信息与安全产业联盟”正是根据六部委的《意见》精神而成立的技术性产业联盟,对于这样有助于服务百姓的社会组织,特别是新经济、新业态行业,相关部门应按照中央精神和法规予以指导和扶持,促进其健康发育。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次北京市某部门依据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之规定对4个社团组织予以取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社会团体是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中国数字信息与安全产业联盟”主体是企业法人,没有自然人,所有成员之间是协议关系。联盟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产业协调、共建、合作、分享,各自独立核算的经营主体,目的是营利,但并未非法敛财,与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根本不是一回儿事。

这就说明,某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本不是社团组织的“中国数字信息与安全产业联盟”予以取缔的行为,纯属“张冠李戴”。这会造成何等的社会影响?不言自明。

,从新行业、新业态讲,特别是像“中国数字信息与安全产业联盟”这种全新式的产业体,在全面创新驱动的发展进程中,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排除干扰,遵纪守法,开拓创新,积极探索,为新时出新的历史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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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物流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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