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发工资,报销过路过桥费发放奖金”等违法方式规避个人所得税,再通过其他非法操作平衡成本,最终不但逃不掉个人所得税,反而会付出缴纳滞纳金和巨额罚款的代价。——海因君题按
近日,杭州一家物流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罚款共计1240.92万元,为其法律意识淡薄之举付出了沉重代价。
举报信“吹哨”
2019年7月底,一封信件抵达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信中举报杭州M物流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发放员工工资已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未缴至税务部门。
接到这一线索后,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立即组成检查组,通过查询征管系统发现M公司2018年的申报收入为3.97亿元,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却仅2.91万元,收入和工资额不匹配。
突击检查,检查组注意到,M公司主要提供国内物流运输服务,工资表显示在岗300多名员工,绝大部分工资在3500元左右。3500元是当时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这意味着M公司大部分员工到手工资低于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询问M公司运营部门负责人,检查组得知公司大部分员工是外来务工者。“3500元的月工资能支持他们在杭州的生活成本?”面对检查人员的提问,M公司财务人员只说劳动合同就是这么签订的,其他情况自己不清楚。而当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劳动合,该财务人员找各种理由推托。几次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检查人员得到的回答总是“在外地出差”。
奇怪的资金流水
检查人员只得调取M公司的所有财务资料进行核查,在查明细账时发现该公司每月底都会向公司一个行政人员打款,每月金额数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财务处理上借记其他应收款,下个月则通过过路费发票报销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这是真实的费用报销,还是藏有猫腻?”带着疑问,检查组依照法定程序,经批准,调取上述行政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资料。结果发现,在两年半的时间里,该账户竟有数万条银行流水记录,资金来源除了公司转账,还有许多小额资金汇入。
利用函数筛选匹配,检查人员发现这个账户打出去的钱有一半是到该公司员工的账户中,另一半则是到该公司工资表上没有的一些个人账户中。
竟是为留住员工?
这些工资表上没有的人是谁?检查人员根据所掌握信息重新制作M公司的名录册,约谈M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结果证实,新名录册上的人都是M公司的员工。
面对证据,M公司负责人道出了实情公司实际员工有500多人。因物流行业门槛低,竞争激烈,目前大多数物流企业采取“购车,招聘司机”的模式运营,从业人员大多是外来务工者,流动性很大,他们不要求在杭州缴纳社保。,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里程或按件计算)组成,多劳多得,如果按实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到手收入会减少,离职率会提高。于是,公司就应员工需求,账内发放基本工资,账外发放绩效工资,对公司管理层员工按实际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于公司账上,未缴至税务部门。
由于账外发放工资会导致大额其他应收款挂账,无法反映公司的实际成本支出,需要多缴纳大额的企业所得税,公司便让司机帮助收集过路费发票,入账冲抵成本,让一些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客户将运费打入公司一个行政人员的个人账户,用于发放部分账外工资。
至此,案情水落石出。前不久,经过两级审理,税务机关依法对M公司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819.66万元、罚款421.26万元”的处理和处罚决定。有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由金税三期系统自动生成。M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提示是否缴纳个税由税法决定
结合此案,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物流行业企业及其雇员发出提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要遵照税法规定,不能自行商量处理,否则就会像M公司一样,得不偿失。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排在第一位的便是工资、薪金所得。物流行业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职工薪酬在企业的经营成本中占比很高。而物流企业经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文化偏低,其中不少人法律意识、社会保障意识淡薄,为了多拿到些收入,不考虑长远利益,不愿支出社保费用,这给物流企业的规范管理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一些企业为了留住员工,随其心愿,便以“账外发工资,报销过路过桥费发放奖金”等违法方式规避个人所得税,再通过其他非法操作平衡成本,最终不但逃不掉个人所得税,反而会付出缴纳滞纳金和巨额罚款的代价。M公司便是例证。
目前,税务、公安、银行、海关等部门已经形成深入合作机制,涉税违法行为很容易被发现和打击,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也不例外。而上述物流公司的做法并不是孤例,在大量企业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在此海因君提醒大家,在金税三期和即将实行的金税四期系统监控下,企业只有合规经营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