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行业或将建立明确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今天,国家发改委就《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制度内容涉及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运输、仓储、装卸、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有关人员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
意见指出,将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意见具体规定了将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道路货物运输领域、公路货运站场经营领域、水路运输领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域、国际货运代理领域、铁路运输领域、民航运输领域、快递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失信主体都将被拉入“黑名单”。
意见还提出,对于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 法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载30%以上或者1年内超载3次以上的驾驶人等。
被列入“黑明单”的失信主体将承担哪些后果?意见指出,认定为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据《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 《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物流服务平台企业、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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