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市中区的魏女士收到一份到付快递,支付“代收货款46元”之后,发现快递物品只是两张毫无用途的宣传页。显然,魏女士落入了一场骗局之中。
损失金额不大,寄件方信息不易查找,面对这样的骗局,一般收件人都是忍气吞声,只当“花钱买了个教训”。正是因为看准了收件人常有这种心理,意在诈骗的寄件人会更加肆无忌惮,通过“广撒网”的方式集腋成裘,最终非法获利金额巨大。所以,对于这样的小骗局,不能等闲视之,更不能听之任之。
根据申通快递公司客服工作人员的解释,消费者对于货到付款的快递包裹可以先验货,再进行签收或者拒绝签收,文件类快递因为机密性不能先验货后付款。如此解释自然是为了撇清快递公司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快递公司在这场骗局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早在2011年8月,国家邮政局颁布的《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就明确提出,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快递服务组织可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应检查信件内容;对用户交寄的包裹和印刷品,快递服务组织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可不予收寄。要求快递公司在接收快件之前进行验视,目的就是要打击违法犯罪。到付快递骗局就是违法犯罪分子瞄准了快递服务“人货分离”的特点,为收件人量身打造的诈骗。如果快递公司在收件之前严格履行“当面验视”的程序,不难发现“卖”两张宣传单收款46元的“猫腻”。
对快递公司来说,“当面验视”不仅增加工作量,也会因为提高了业务门槛而影响业务量。不少快递公司在收件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有甚者还可能积极配合发件人实施骗局,毕竟到付快递的快递费要高出很多。企业的责权利应该是相匹配的。快递企业在收取到付快递更高费用的,也必须承担管理部门提出的更大责任。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与寄件人的合同中应当对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如果申通快递公司真正建立并执行了安全管理制度,这样的到付快递骗局应该不易得逞,得逞之后也容易被“追溯”。根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现在,收件人发现被骗,快递公司应该提供寄件人实名信息才对。而快递公司两手一摊,提醒收件人“遇到类似诈骗事件,最好是拒绝签收”,“如果已经签收,可以立即跟派件快递员协商解决”,未免有些避重就轻,推卸责任。
到付快递的骗局时有发生。骗子们之所以屡试不爽,不完全是收件人不小心的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些快递公司在业务操作方面很不规范,甚至“见小利而忘义”。监管部门应该真正重视到付快递中隐藏的小骗局,让那些疏于职守和违反操作规范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受到远超获利的处罚。如此,快递企业才能真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而不至于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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