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S业务操作方法=SGS关务作业流程

 SGS 是 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 的简称,译为“通用公证行”。

  它创建于1887年,是目前世界上最大、资格最老的民间第三方从事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鉴定的跨国公司。总部设在日内瓦,在世界各地没有251家分支机构,256个专业实验室和 27000名专业技术人员,在142个国家开展产品质检、监控和保证活动。

  据该公司宣称,目前世界上有23个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实施SGS检验包括安哥拉、阿根廷、玻利维亚、布基那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中非、刚果共和国、象牙海岸、厄瓜多尔、几内亚、肯尼亚、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墨西哥、巴拉圭、秘鲁、菲律宾、卢旺达、塞内加尔、刚果民主共和国、赞比亚。 这些基于对SGS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技术能力的充分信任,委托SGS对进口货物实施“装船前全面监管计划”(英文是Comprehensive Import Super-vision Scheme,简称CISS),即贸易发展,并抑制非法的进出口活动。

  SGS关务作业是指货物进口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海关当局与SGS签署协议,由SGS在货物出口国办理货物装船前的验货、核定完税价格(或结汇价格)、税则归类(在进口国实行HS 制度的前提下),执行进口管制规定(如是否已事先申领进口许可证件等)等原系由进口国海关在货物运抵进口国后所执行的进口验关作业,由SGS确认真实、合理后,出具公证报告,即“清洁报告书”(Clean Report of Finding,简称CRF),作为货物进口后向海关申报时必须交验的单证,进口国海关凭此简化或免除多道通关手续,直接征税后放行,既加快了验放(一般不复检),又严密了监管。反之,则签发“不可兑现报告书” (Non-Ne-gotiable Report of Findings),这样,即使货物运抵目的港,进口国海关不予通关,出口商也不能结汇。 SGS关务作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验)货物规格、数(重)量和包装。包括对商品进行物理测试、化学分析和外观检查,对数(重)量按照国际贸易中惯用方法进行鉴定;包装则要求货物能完好无损地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手中。对药品和化学品要查检有效期限等。

  2、对大宗货物要求进行监视装载。一是保证所载货物是经过SGS检查(验)过的,二是保证合同项下货物完全、牢固地装在指定的运输船舶上.对集装箱货物要求进行监视装箱作业和施封。

  3、核定价格。即对成交价格进行审核,这是实施CISS的最重要内容,也是吸引许多国家的原因之一,目的是防止进口商低价高报,避免资金外流,或防止高价低报,偷逃关税。SGS利用电脑网络收集储存各个渠道的商情,并要求出口商提供价格构成细目表,如出厂价、成品包装费、仓储费、运往码头运费、装船费、海运或空运费、佣金以及商业上可接受的附加费等,以便对货价同出口价或当地消费价格进行比较,查证卖方商业发票的总价及价格要素是否符合该商品在原产地供应国的正常出口价,保证完税价格和进口国外汇支出的合理性。

  4、海关税则归类。审核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所填报的税号与该国现行的海关税则规定是否相符,或依据验货时所见的实物提出合理的税号和税率,确保关税的足额征收和海关统计的准确性。

  5、审核进口商品是否符合进口国外贸、海关法令,进口必需的许可手续是否齐备与合法,以有效杜绝无证到货和违禁品、管制商品的非法进口。

  SGS关务作业流程大致如下

  1、出口成交。

  出口商按正常的贸易程序与进口商达成出口交易,进口商再把有关这笔交易的情况通知本国的SGS联络办公室,通知出口商需请SGS-CSTC验货。SGS-CSTC收到进口国SGS联络办公室的通知(检验编号)后,传真(邮寄)给出口商一份注明"SGS检验编号"(I.O.NO.)和SGS-CSTC"ICN"编号的空白验货申请表(RFI),通知出口商提交单据,安排验货。

  2、申请验货。

  为安排检验,出口商或报关行须在出口货物备妥前7天填写带有SGS检验编号的验货申请表(RFI),连同下列单据一起传真(寄)给离验货地点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

  这些单据包括形式发票、形式装箱单及零备件清单、产品技术规格资料、样本、信用证、制造商测试报告(机器/设备)、制造商分析报告(化工/医药/石油/染料产品)、卫生证书(食品)、植物检疫证书(全部农产品)、厂检分析单(全部钢铁材料及其初级产品)。所有提交给SGS-CSTC的单据均要注明SGS检验编号(此编号见验货申请表)。

  在验货申请表上应列明供货商的详细资料,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验货时间、验货地点等,以便SGS-CSTC与之联系,安排检验。

  3、接受验货。

  由CISS国家法规要求的装船前检验,SGS-CSTC不向出口商收取任何费用。出口商有义务把货物备妥并提供必要的(搬运)劳力和设备,以便检验顺利完成。出口商如果委托供货商或代理安排验货时,出口商有义务使供货商或代理清楚检验要求。如果货物没有按要求准备好或不具备检验条件,SGS-CSTC保留中止检验的权利。每一批在"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ISS)"下的货物都须由SGS-CSTC进行实物检验。SGS-CSTC的检验员将对照出口商的形式文件,检验货物的规格、名称、数量、外观质量,必要时要抽取样品。

  4、申请核发公证报告。

  出口货物经向海关报关装船后,出口商须备妥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向SGS申请核发公证报告。SGS-CSTC完成检验后,出口商须按国别把最终文件分别传真(寄)给SGS-CSTC上海经济事务部(EAD)。所有提交给SGS-CSTC的文件都应注明SGS检验编号(此编号见验货申请表)。如果SGS-CSTC的检验结果同出口商的最终文件有差异或文件不齐全,SGS会同出口商联系,要求修改文件、补充文件或通知进口国SGS联络办公室,以取得进口商的确认。

  5、向SGS领取公证报告。

  如果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上要求"在出口商的发票上贴SGS安全标签"(Security lable),出口商可提交一份最终出口发票给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并去领取安全标签,或要求SGS-CSTC将安全标签邮寄给出口商。请注意,只有在完成以上1-4程序后,SGS-CSTC才会签发安全标签。

  ,SGS还要求厂商在结关日前,电话通知有关船名、码头、装运单(S/D)号码等,以便SGS认为有必要再派员复验。 SGS现已与我国政府官方机构-国家商检局合作,由国家商检局指定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LS )代理他们办理从中国出口输往实施CISS国家商品的装船前检验,核定价格及税则号列,并代理SGS签发清洁报告书。目前有权签发的有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湖北、上海、广东等10个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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