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登记
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名、船舶技术性能数据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机关的所在地称为船舶登记港。船舶登记港即为船籍港。
方便旗国
参见“方便旗船”。
方便旗船
在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注册,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该种国旗称为方便旗。其主要特点为(1)提供方便旗的注册国,允许船舶所有人和(或)其管理人员不是该国公民,也允许不雇用该国船员。(2)船舶更换船东不加限制,过户比较容易。(3)营运成本低,注册国一般按船舶吨位征收注册费和年度税,免收船舶所得税或征收很低所得税。(4)容易获得银行贷款上的支持,避免向本国银行贷款的困难。(5)注册手续简单。一般可在注册国的驻外领事馆办理。(6)注册国对船公司不加控制和监督管理。提供方便旗的国家有利比里亚、巴拿马、塞浦路斯、索马里、马耳他、新加坡、摩洛哥、塞拉里昂、圣马力诺、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和黎巴嫩等。
(二) 船舶国籍标志
船旗国
又称船舶登记国。国际航行船舶,应向本国或他国政府登记取得国籍并在船尾旗杆上悬挂该登记国的国旗。船舶在登记国政府登记后,应遵守登记国政府的法令和条例,并受登记国的保护。国际航行船舶除了在本国登记,还可根据政治、军事和经济上的需要,选择在在他国登记。
船舶证书
证明船舶国籍、所有权、技术状况、航行性能及船舶营运必备条件的各种文件的总称。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法规的规定,船舶通常应具备的证书包括(1)船舶国籍证书;(2)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证书;(3)船舶吨位证书;(4)船舶载重线证书;(5)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构造安全证书;(6)货船无线电报或电话证书;(7)客船安全证书;(8)船舶旅客定额证书;(9)船舶入级证书;(10)船舶起货机设备证书;(11)国际防止油污证书;(12)船舶航行安全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