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中常用几种结算方式

(一)无纸化国际结算 

  在电子商贸方兴未艾的今天,国际贸易网上行在国际有关机构的推动下已初露端倪,作为国际贸易重要环节的国际结算无纸化革命随之浮出水面。 

  1、国际结算电子化背景 

  电子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国际贸易近两年来迈向了高效、安全、低成本的网上运作。经过5年多的筹备,一个以互联网为基础,支持国际贸易流程参与各方传输、交换电子单据与数据的BOLERO网已建立并开始运作。BOLERO由欧共体发起创立,由TT CLUB (THROUGH TRANSPORT CLUB,一家总部设在伦敦的运输业共同保险机构)与SWIFT于1998年4月合资成立。BORELO的用户包括了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商、银行、保险公司、运输行、承运人、港务机构、海关、检验机构等。 

  BOLERO的运作以互联网为支持,以一核心信息平台为主构架,是一个开放、中立、高度安全、合法的电子网络,致力于消除纸上贸易。使用者签署协议成为成员后,通过互联网交换单据、核查数据,完成贸易过程。它的另一主要特点是通过权利注册申请,允许在线转让货物所有权。毫无疑问,BOLERO带来了一场贸易电子化革命,它为提高国际贸易时间效率、提高安全性与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减少欺诈、消除贸易障碍作出了巨大贡献。 

  2、无纸化国际结算操作 

  1999年,一种包括付款与运输流程在内的完全电子化信用证运作已在BOLERO.NET试验性地小范围操作成功,该试验处理了提单、海关报关单、信用证、保险单等电子单据。BOLERO的主要成员银行在为进出口商提供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服务中进入了无纸化在线操作。国际结算环节中的各家银行业务人员经授权进入BOLERO中心注册系统,进行开证、通知信用证、审单,并与银行自身电子结算系统连接完成付款清算系列信用证操作。 

  电子化国际结算带来的革新有:一是大大缩短了贸易结算流程时间。对以信用证结算的出口商而言,国际结算时间将由原10-15天缩短到3-4天甚至半天。二是单据处理简单化,减少操作差错。由于电子单据具备统一的格式与标准,银行的单据审核与制作大为简化。三是风险控制更有力。BOLERO为国际贸易的各参与方提供一个在全球范围在线联接的、高度安全的以电子形式存储、传递贸易单据的途径,它的高度安全特性确保了欺诈风险几乎为零。四是降低成本。据三和银行测算,国际结算在线操作可缩减管理费用30%以上。四是实现数据与货币的同向流动。在线实时的电子单据、数据交割使预付款结算方式向跟单结算成为可能。 

  3、无纸化国际结算进程 

  BOLERO新系统的引进使银行能为进出口客户提供进入一个更高效率、更安全可靠的贸易环境,帮助贸易链中的各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目前,欧洲、日本、美国的一些国际知名银行已加入BOLERO系统,成为先导,他们是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国民西敏寺银行、东京三菱银行、第一劝业银行、三和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各大银行致力于推广使用,新加坡华侨银行成立专门部门,计划运行的第一年内使其4000余家贸易客户的15-20%使用该电子化服务。国民西敏寺银行将BOLERO与其自身电子银行系统结合,BOLERO用于核查物权单据,银行自身电子银行系统用于开立信用证和付款。 

  电子商务的来临对国际贸易中依托信用证和其他传统纸化基础的金融工具的低效性交易的威胁已有一段时间,它将引发对传统的柜台国际结算方式的强烈冲击。虽然电子化贸易的发展迅猛飞速,纸化国际结算方式在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将保持不变,电子网络化国际结算的实务性操作还待制定统一规范,如国际商会的电子化贸易与结算指导规则还处于制定阶段,UCP关于引入电子信用证的修订也待以时日,签署加入BOLERO或其它电子贸易结算网络在今天高度前进的商业社会已成必然,我国国内银行应紧跟潮流,及早做好准备。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例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 

   注析: 

  1.开证申请人(买方):请求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人。 

  2.开证行:是进口国的一家银行,应买方的要求而开立信用证。 

  3.通知行:是出口国的一家银行,把开证事宜通知出口人。 

  4.出票人(卖方):出售货物并向开证行或买方出具汇票。 

  5.受票人(卖方):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者。 

  6.议付行:向卖方支付或承兑汇票。 

  7.偿付行:通常是开证行本身,他向议付行偿付后者预先垫付的货款。在有些场合,它可能是开证行在第三国的偿付代理行。 

  8.受益人:以此人为抬头开立信用证,也就是有权开具汇票并领取货款者。 

  (三)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 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1、汇兑记载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2、汇兑使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1)汇款人办理汇款业务后,及时向银行索取汇款回单; 

  (2)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 并发出收款通知; 

  (3)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应在信汇、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4)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 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四)托收承兑结算 

  一、什么是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的种类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是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第三联支票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三、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四、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的基本规定 

  1.什么是托收,应注章哪些事项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 

  2.什么是承付,应注意哪些事项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 

  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 

  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 

  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义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墓本相同。 

  3.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的条件 

  (1)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对于下列情况,如果没有发运证件的,可凭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手续: 

  (1)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可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2)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的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证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4)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或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证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5)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6)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7)使用铁路集装箱或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8)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按照规定: 

  (1)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只能在异地使用,不能在同城使用 

  (2)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3)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和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办理异地托收承付,如果需要补充在途占用的结算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结算贷款; 

  (4)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项可作逾期付款处理,但对拖欠单位按每日0.00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北京同城快递,同城急送,杭州同城快递,同城配送,郑州同城快递,同城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