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费是仓储业为客户提供仓储劳务而收取的费用,仓储业原本属于营业税的税目范围,收取的仓储费理应缴纳营业税。而最近,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干部却要求我们企业将仓储费作增值税处理。请问,仓储费究竟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近日,某油气田企业财务人员致电河南省南阳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征纳纷争,原因何在?12366咨询员经过详细询问,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该油气田企业日常生产需要储备一定量的常用物资,于是与供货商达成协议,由供货商提前将货物囤积在该油气田企业的仓库里,等到动用这些物资时,供货商再开具发票,然后该油气田企业支付货款,并且按购进金额0.5%~1.5%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企业从应付的货款金额中扣收)。2007年至今,该油气田企业共收取仓储费2364447.43元。
对于向供货商收取的这部分仓储费,是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还是缴纳营业税,该油气田企业财务人员研究了税收政策后认为
1.《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仓储业属于“服务业”税目,收取的仓储费应当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2.该仓储劳务的发生时间是在购买行为之前,而在购买行为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供货商,这些仓储费是对外提供仓储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不是购买货物收取的返还款。,在仓储劳务发生时,还不能确定是否一定会购买这些货物,收取的仓储费与购买货物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收取的仓储费,属于单纯对外提供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
3.如果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就要依据17%的税率,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金401956.06元;而如果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仓储业”收取仓储费的规定,依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18222.37元。两者相比,缴纳的营业税比缴纳增值税要节省税收支出283733.69元。
既然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对仓储费计算缴纳营业税,还可以节税,何乐而不为?于是,该油气田企业财务人员就对收取的这些仓储费,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了营业税。
不曾想,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干部在今年的纳税检查中发现了这种情况,要求该油气田企业对收取的仓储费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处理。
针对该油气田企业收取仓储费的业务,12366咨询员查阅了有关税收政策,作出了如下答复
该油气田企业提供的仓储劳务不是一种单纯的服务,存储这些货物具有特定的目的,即为将来的购买行为提前作准备。,仓储业不属于该油气田企业的营业范围,如果不是为了将来购买这些货物,该油气田企业是不会随便提供这样的仓储服务的。,仓储费与购买货物之间具有一定的连带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而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情况,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二是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该企业是按购进金额的0.5%~1.5%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的,与销售额有必然联系,不满足第一个条件。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该油气田企业虽然不是商业企业,也适用该文件的规定。,该油气田企业收取的仓储费应当作增值税方面的业务处理,计算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401956.06元。
咨询员提醒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仓储业确实属于营业税税目,单纯的仓储费也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该案例中的仓储费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收取的仓储费是按照购进货物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它与购进的货物发生了直接联系。对于一些经营业务,税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依照这些特殊的规定执行,所以该油气田企业收取的仓储费,应当作增值税方面的业务处理。
仓储费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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