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意尊重司法,信息公开透明和程序正义是前提
民意不见得公平正义,也是基于利益,集中表达了一种相似的声音
“民意可以影响司法制度与规则,但不可直接影响司法案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表示,法治社会应是程序至上,而非民意至上
民意总会站在弱势一方。但我们不要过分标签化,强弱要放到具体情景中看待
法治周末记者 莫静清
骗免过路费368万元,自称只为运输获利20万元。人在囧途的时建锋冒用军牌照,8个月后无路可走,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368万元VS20万元,这道让网友持续愤怒的天价高速收费算术题,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定罪量刑适当”后,3日内案件却峰回路转。
伴随时建锋陡然翻供称替其弟顶罪,2011年1月14日,中院启动再审。次日,河南省高院全面介入。日,当事法官被处理,主审法官被免职。
案件最新进展为,检察院撤诉,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事件所涉司法与民意,在公众间一度剑拔弩张,至此看似趋缓;但对河南省高院“行政灭火”的相关质疑随即在业界弥漫。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此前表示,法院判决、审理案件时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
“普通人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看待问题,并按照这一模式来要求法律作出回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认为。
最高的道德制高点莫过于“弱势群体”。
当审判开始注重人民的感觉,历经30年经济飞跃的中国,亦进入效率与公平博弈阶段,在保证效率前提下,考虑向公平倾斜。
“民意不见得公平正义,也是基于利益,集中表达了一种相似的声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民意对个案的影响,并不在民意本身,而在于法院是不是有机制吸收合理的民意。”
“所谓审判注重人民的感觉,主要体现于诉讼程序及对案件的量刑处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定罪只考虑犯罪构成要件,量刑则要考虑社会影响,不能完全脱离客观环境。“而人民就是社会。”
“民意可以影响司法制度与规则,但不可直接影响司法案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表示,法治社会应是程序至上,而非民意至上。
陈瑞华认为民意的积极意义的层面更多在于引发制度改革。“对个案的处理,法院必须秉承证据,不能过分用民意。”
让民意尊重司法,信息公开透明和程序正义是前提。
滔滔民意VS司法审判
对河南高院的质疑,多来自对法官的处理。
对于平顶山中院获知新情况后,1月13日连夜开会之态度,洪道德个人表示赞赏。“平顶山中院依照法定程序,提起纠错程序,对民意中反映出来的证据上、程序上的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
但洪道德也认为,河南高院“过急过快”处理之举多为受民意影响。“处分程序有点反应过度,也未必是民意本意”。
“一个案子的处理,和全体人民高不高兴没有关系。法庭上的真理,只掌握在少数完整参加审判过程的人员手中。”王太元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媒体报道对民意的影响甚大。“媒体要表达事实,而不是表达态度。对于案情的讨论,依据只能是证据、程序、条文。”
1997年,河南郑州某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开车致一人死亡,后拖人逃跑又致一人重伤。1998年,张金柱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临刑前,张称“我是被记者杀死的。”
张金柱的死刑判决书上书“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今天在媒体上表达的民意是中国特殊状况的一种缩影。”陈瑞华表示,“这是因为我们没有其他更好的场合,我们还在发展中。”
洪道德则认为不能苛求包括媒体在内的民意。“民意就是人们一种常识性、有感而发的情绪表达。民意无过错,关键在于回应民意的组织,是否有一个正确的回应和判断。”
陈瑞华认为,在司法程序、信息尚未充分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强调司法完全不受民意影响,未必是好事。
陈瑞华曾在崔英杰案一审后,留意一审判决书相关内容一共只有37个字。“面对民意滔滔,其实我们的法院多少还是显得有点被动。”
2006年8月,无照小贩崔英杰打死北京城管李志强。2007年4月10日,崔英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的判决使法院‘躲过一劫’。试想如果判决书上只用37个字表述崔英杰被判死刑,恐怕民意就要指向它了。”陈瑞华随之又提及2003年“刘涌案”二审判决书。
沈阳黑帮头目刘涌二审改判死缓后,舆论哗然。
据媒体当时报道,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表示,公众对刘涌案之所以不理解,是因为公众对刘涌案件的判断是建立在“变形”的事实的基础上。
据田文昌介绍,二审判决书上相关内容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
其中,“具体情况”包含什么?
民意汹涌VS难改的制度
面对公众、学界之于天价过路费案问责,洪道德替已缄口的平顶山法院、尤其是主审法官鸣不平。
“审判本身具有被动性,即不告不理。庭审中,法官已经注意到可能存在的事实问题,并发出建议,尽到了义务。”洪道德认为,“平顶山中院最终的错误在于过于机械地执行法律。比如对涉案金额未区别认定、量刑上未区别典型诈骗案对待,以及对罚金200万元的过高判决。”
据媒体报道,被告人时建锋一审一直坚称是自己一人作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也注意到了可能有其他人参与犯罪,并正式向平顶山市检察院发出了补充侦查建议但补充侦查没有取得进展。
事实上,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一一溯至案发上游,该案件有诸多事实、诸多环节责任尚待查明、追究。如军牌真假、冒用军牌为何8个月来畅通无阻?相关行政部门或难辞其咎。
天价过路费案曝光后,作为社会救济一道防线的司法,成为首当其中的“第7个包子”。过路费案中自高速收费环节始,各道环节关卡一一积压的民怨民愤,顿时倾泻于斯。
表象上看,只要搞定吃下这“第7只包子”,所有的饥饿不公,都能尽数烟消云散。
“过路费一案,引起民愤之高,根源在于高速公路收费过高的制度。”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刘素华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长期以来过路收费高昂,造成老百姓如果不超载、不逃费,就没有盈利,让民众不自觉地认可‘超载逃费违法行为’存在的合理性,这是一个典型的社会问题。”
“民意的本质大都指向制度,这是共性。”陈瑞华教授认为,民意的声音导致对制度的批评和反思。“如孙志刚案件指向收容遣送制度,崔英杰案件指向城管执法制度。”
“没有收费公路的政策,就没有中国交通的现状和成就。”2011年1月18日,交通部副部长翁孟勇回应“天价过路费”。
次日,交通部综合司副司长蔡玉贺透露,交通部正在研究公路收费标准和体系,现行收费公路最高收费年限的30年标准可能会延长,收费标准将下降。
“什么是民意?如何界定?”在2010年12月底第四期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一位法律界人士听到一篇题为“追寻认真对待民意的司法”的报告时,不禁发问。
陈瑞华从民意上述本质出发,试图从客体角度作出阐释。“所谓‘民意’我想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悲剧发生后,对官方权力的谴责;其二,对官商勾结的愤慨。”
崔英杰案中出现了两种民意声音。前一个声音来自法学界、大多数公众,认为小贩崔英杰是弱势群体的代表,激情之下杀人事出有因。后一个相反的声音,来自同样愤怒的城管。
据悉,李志强的葬礼上,以北京城管队员为主的3000多人前往悼念,一度让北京城管部门备感压力。
“当时的舆论,同情崔英杰的声音压倒了后者。”陈瑞华说,“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觉得两种声音都需关注,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涉嫌影响审判的,并非皆来自民意。
崔英杰杀人案发后5日,北京市政府授予李志强革命烈士,其时法院尚未立案。有人曾据此认为“对被害人政治上的高调评价,可能会影响对被告人的判决。”
“民意总会站在弱势一方。但我们不要过分标签化,强弱要放到具体情景中看待。”陈瑞华认为,人们同情崔英杰,是因为城管人多,并代表公权力;而崔英杰人单,并属边缘人群。
“但抛开这个具体情境,这一杀人行为,毫无疑问,是一个血腥行为。”
“表面是强弱的抗争,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奇特的转换,即民众在媒体上变得强势。但谁强谁弱,变幻无常。”陈瑞华表示,以上问题还需考虑中国社会转型以及公众对政府文明法治化的要求日益提高等因素。
陈瑞华强调,真正的文明仍在于政府的文明。“对民众普法的,法治的根源还是在官员守法。于是我们需要对官员普法,尤其要在立法时遵守正当法律程序。”
2009年,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的公检法系统笔试中,曾请来18位少先队员监考。结果发现作弊有25人。
这实则是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司法与民意囊括其中,亦备受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