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通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将黄标车禁行范围由原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扩大至全省所有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和高速公路,并且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区域内全部限行黄标车。
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罚款200元、驾驶人记3分处理,每日处罚不超过1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山东省政府决定,在前期对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实施黄标车限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基础上,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
根据通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和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城市建成区具体限行范围由设区市在建成区边缘道路做进一步细化确定。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区域内全部限行黄标车。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8号)有关第三和第四阶段补贴标准给予差别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