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A.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 工业窑炉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
输电线路 30━35年
配电线路 14━16年
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 15━25年
燃气 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折旧年限
21.房屋
生产用房 3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非生产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8━10年
22.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 45━55年
其他建筑物 15━25年
B.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 10━15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 5━10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音响、录(摄)像机 10━15年
二、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营业柜台、货架 3━6年
2.加工设备 10━15年
3.油池、油罐 4━14年
4.制冷设备 10━15年
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 6━10年
6.小火车 6━12年
7.烘干设备 6━10年
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
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 4━8年
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 10━14年
10.地磅 7━12年
11.吊动机械设备 8━14年
12.消防安全设备 4━8年 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 15━20年
三、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1.经营用房、仓库
钢结构 35━45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 30━35年
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25━30年
砖木结构 20━30年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 20━25年
2.简易房 8━10年
围墙 4━8年
烘干塔 12━17年
地坪、晒场、晒台、货场 5━10年
3.其他建筑物 10━20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最新固定资产计算折旧年限
根据新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所以,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