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办理新规 现场呼气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一

 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 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醉酒驾驶449起,刑事拘留199人,取保247人,监视居住3人。其中支队本级共查处醉酒驾驶92起,刑事拘留81人,取保10人,监视居住1人,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切实加大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经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榷,11月15日,市公安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醉酒驾驶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凡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达到醉酒标准(≥80mg /100ml)的,一律立为刑事案件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一般要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主要证据。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达到醉酒标准的犯 罪嫌疑人乘机脱逃,造成无法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一律按照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的结果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为达到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 在被查获后当场饮酒,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一律按醉酒驾驶机动车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被查获的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一律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个别有正当理由依法可以不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一律报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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